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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反避稅條款之介紹

雖然台灣企業反避稅條款於去年7月12日於立法院三讀通過,個人反避稅條款於今年4月通過,但需等兩岸租稅協議通過生效及2018年被稱做國際版肥咖的CRS(共同申報及應行注意標準)落實;不過一旦生效,此條款對以境外公司為避稅之企業或個人將有重大影響,企業及個人不可不知。以下是台灣反避稅條款通過相關報導。

兩張圖看懂反避稅條款 作者:天下編輯部(天下雜誌) 2016-07-14

反避稅條款三讀通過,法案正式實施後,對企業有什麼影響呢?兩張圖帶你看懂。

被擱置多時的「反避稅條款」,終於在7月12日於立法院三讀通過。 未來企業成立受控外國公司(CFC),或者實際管理處所(PEM)在台灣,都要視為境內公司來課稅。 2012年時,財政部就曾提出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及之4提出修正案,2013年立委卻以「恐引發台商出走潮」為理由,拉下協商,一擱置就擱了3年,4月初國調查記者同盟(ICIJ)公布了「巴拿馬文件」,又掀反避稅的訴求,行政院再提草案,終於在本週二(12日)三讀通過。 具體影響就是,以後不論天涯海角,企業在哪個天堂避稅,或者台灣有實際管理處所的企業,盈餘都需要課徵營業稅。

改變前後,對於企業的影響如下: 【受控外國公司(CFC)法令】

根據所得稅法修正條文43條之3,我國營利事業及關係人對低稅負地區的公司持股達50%以上,或未達但具有重大影響力,屬於受控外國公司(CFC)。 實施前:甲公司透過英屬維京群島(BVI)的公司,投資海外A公司。A公司稅後盈餘不匯回,BVI公司可以盈餘保留不分配,台灣就課不到甲公司透過BVI賺的錢。 實施後:BVI公司被視為「受控外國公司」,盈餘即使不匯回台灣,仍然屬於甲公司獲利,需要繳交17%的營利事業所得稅。

*資料來源:PwC

【實際管理處所(PEM)】 根據所得稅法修正條文43條之4,同時滿足「決策地」、「帳簿保存地」、「實際經營地」三項要件皆在台灣境內,則被認定為實際管理處所在台灣。 實施前:甲公司投資稅率低於17%的低稅率境外公司,但因境外公司非我國營利事業,無須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實施後:若符合相關3要件,境外公司則視為台灣公司,需繳交17%的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及10%的未分配盈餘稅。

資料來源:PwC

反避稅條款實施後,財政部估計,一年可增加60億到70億元的稅收。 但是,暫時看得到吃不到。什麼時候開始實施,一切都還是未知數。 財政部表示為了避免衝擊,加了兩個閘門,要等兩岸租稅協議生效,以及2018年被稱做國際版肥咖的CRS(共同申報及應行注意標準)落實,就會實施了嗎?不,還有「子法規劃與宣導完成」這道柵欄,爾後才會由行政院訂定施行日期。 但不管如何,台灣總算向補強稅制漏洞的方向,又稍稍往前了一步。

立院三讀 反避稅條款擴及個人CFC

2017-04-21 14:49聯合報 記者鄭媁╱即時報導

為防杜企業透過利潤移轉方式,將資金保留至租稅天堂避稅,立法院去年三讀「反避稅條款」的所得稅法修正案,但為避免制度實施後,企業改以個人名義設立受控外國公司(CFC)避稅,立法院今下午三讀通過「所得稅基本稅額條例」修正案,將個人也納入,未來將和企業CFC同步上路。

營利事業CFC制度去年7月底經總統公布實施,但因個人也有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設立公司進行租稅規劃的情形,為避免營利事業CFC制度實施後,衍生以個人名義設立CFC方式規避稅負的弊端,參考美、日、韓等國家立法例,建立個人CFC制度。

適用個人CFC課稅規定的對象,包括國內居住的個人,或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設立於低稅負國家地區的外國企業股份、資本額達50%以上,或對該外國企業有重大影響力,在個人股東有配偶及二等親以內親屬,合計持有CFC股份或資本額10%。

至於適用個人CFC制度者,三讀條文明定,應就CFC當年度盈餘來計算營利所得,併同當年度海外所得,計算個人基本所得額及基本稅額。如海外所得加上CFC營利所得合計未達100萬元,可免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

 修法條文明定,最低稅負制本身享有670萬元免稅額,超過免稅部分以稅率20%課徵。此外,CFC股東本人、配偶及二等親,若持股或資本額合計達10%以上,就得按比例認列CFC年度盈餘,並列入海外所得申報,但按規定,海外所得在100萬元以上才須申報。修法通過後,未來若是台灣人在「租稅天堂」,像是巴哈馬、開曼群島、威京群島等地,獲得的投資所得、股利,都必須納入課稅的範圍。

反避稅條款上路…只欠東風 2017-01-31 08:31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反避稅條款去年7月立法院三讀通過,如今是萬事俱備只欠東風,除了有些子法規條文要微調,未來只要兩岸租稅協議通過生效、行政院公布實施日期,反避稅條款就可上路。

財政部去年底預告子法規草案,未來受控外國企業(CFC)年度盈餘在700萬元以內可適用豁免規定,而在實際營運活動條件中,銀行及保險業取得利息等消極性所得,可不納入計算,由於外界有許多建議,財政部也在研議考慮將證券業也納入排除。

財政部官員指出,在子法規草案預告期間廣納不少意見,會進一步研析,最終反避稅條款生效日除得看行政院訂定,還有兩岸租稅協議生效,財政部會先將子法規準備好。

現行受控外國企業適用辦法草案第5條,明定受控外國企業於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或當年度盈餘在700萬元以下者,可適用豁免規定,當年度盈餘毋須納入母公司所得計算課徵營所稅。其中實質營運活動定義,是指受控外國企業同時符合「在設立登記地有固定營業場所並僱用員工於當地實際經營業務」、「消極性所得占比低於一定比率」兩條件。

消極性所得包括股利、利息、權利金、租賃收入、出售資產增益等,財政部官員表示,銀行及保險本業取得的利息收入比重相對較高,因此銀行及保險業在消極性所得可不納入計算。由於其他業者反應,證券業的利息所得占比也不少,因此財政部也考慮研議將證券業納入排除計算、減輕業者負擔。

至於實際管理處所(PEM)部分則未有太大改變,子法除明定國稅局查核應負起舉證責任,而企業有義務配合提供資料以外,更重要的是增訂「KY」股須在台召開股東會,或至少設立一名我國籍獨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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