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介紹
一、 政府目標
1. 藉由法定組織鬆綁及籌資方式放寬,促進新創公司成長。 2. 允許新創公司發行多樣性特別股,保持新創團隊主導性。 3. 搭配其他產業政策,使新創公司引領國內產業再次升級
二、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與一般股份有限公司之差異
資料說明來自經濟部及公司法
■ 公司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三第二項所稱一定比例,於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之公司,指勞務、信用合計抵充出資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二分之一;於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公司,指勞務、信用合計抵充出資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四分之一。 (經濟部104年09月09日經商字第10402423740號公告)
■ 課稅法源依據
法規名稱: 核釋個人以勞務或信用出資取得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權之課稅規定 財政部104年11月5日台財稅字第10400659120號函
核釋個人以勞務或信用出資取得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權之課稅規定: 一、股東以勞務或信用抵充出資取得之股權,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該股權依公司章程規定於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者,應以該一定期間屆滿翌日之可處分日每股時價計算股東之所得,依法課徵所得稅。但公司章程未限制一定期間不得轉讓者,應以取得股權日為可處分日,以公司章程所載抵充之金額,計算股東之所得,依法課徵所得稅。
二、所稱「時價」,為可處分日之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該日之前一年內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者,為依該日公司資產淨值核算之每股淨值。
三、公司於股東以勞務或信用抵充出資取得股權時免予扣繳,但應於可處分日次年一月底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