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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例一休之薪資作業及工資清冊介紹-特休假及請假扣薪(五)

(十一) 特休假規定

1. 法律規定

(a) 特別休假,依所填受僱日、計算日之結果估算特別休假日數。 (b)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1) 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2) 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3) 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4) 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5) 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6) 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c) 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2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勞工留職停薪期間,得不併入工作年資計算。惟如勞資雙方對於留職停薪期間年資計算另有約定,可從其約定。

特休日若有小數點,無條件進位(優於勞基法)

■ 勞工特休假五軌並行

2017-06-17 勞動部昨(16)日公告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增修16條條文,修改幅度是32年以來最大,特休假將採五軌並行,即曆年制、周年制、會計年度、教育單位的學年度制及勞雇自行約定。新制明天起實施。

■ 特別休假解釋

1. 特別休假可以「半日」實施嗎?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等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又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之特別休假是以「日」為計算單位,事業單位得否以「半日」為給假單位,法無明文,得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之。

2. 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特別休假以「半日」實施後,勞工又於該時段出勤工作,工資如何給付? 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如勞資雙方合意特別休假以「半日」實施,縱使經過勞工同意於該「半日」出勤,不論其出勤時數,雇主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加倍發給半日之工資。

■ 員工到職屆滿一年後之《翌日》立即取得法令所規定的特休天數,無需依比例核算。不是依繼續就職天數比例換算.

2. 特休假計算

*資料來源: 蘋果日報 "三軌並行 特休可採「曆年制」"2017年03月18日

(十二) 假別扣薪之規定

勞工請假規則、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平法」)規範了適用勞基法之勞工的各種假別:

1. 傷病假(一般簡稱病假):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下列規定範圍內向公司請普通傷病假:

(1) 一般: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2) 住院: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3) 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半薪;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超過三十日部分無薪。

2. 傷病留職停薪假:勞工普通傷病假若超過法律規定的上述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

3. 公傷病假:勞工如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應給予公傷病假。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不應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年終考核獎金之發給及晉薪之機會。

至於勞工午休期間外出發生意外,是否屬於職災,則有不同見解:

(1) 依勞動部74年7月31日勞司發字第1098號函略以:「勞工如於中午用餐休息時間返家或外出,而於返回公司上班途中所發生事故,難謂因公受傷。」因此,非屬職業災害。 (2) 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7條規定:「被保險人於工作日之用餐時間中或為加班、值班,如雇主未規定必項於工作場所用餐,而為必要之外出用餐,於用餐往返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4. 生理假:依性平法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雇主不得拒絕。依性平法施行細則,受僱者申請生理假無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而生理假的薪資無論是否併入病假,均減半發給。

5. 產假及流產假:

(1)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產假八週; (2)懷孕(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產假四週; (3)懷孕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產假一週; (4)懷孕未滿二個月流產者,產假五日。

就八週產假及四週之流產假,受僱六個月(含)以上者,全薪;未滿六個月者,半薪。一週及五日之流產假,無薪。受僱者為此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勞工亦可就流產請休普通傷病假,而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仍可有半薪。

計算產假期間,應依曆連續計算,如遇例假、紀念節日及依其他法令規定應放假之日,均包括在內,不另給假。

6. 產檢假: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全薪。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受僱者提出證明文件。

7. 陪產假:受僱者之配偶分娩時,陪產假五日,全薪。受僱者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十五日期間內,擇其中之五日請假。

8. 安胎假:懷孕期間若需安胎休養,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兩年內最長可請一年。三十天內之傷病假,薪資減半;超過三十天者,雇主可不給薪。雇主不得因勞工請休安胎假而致影響其考績、全勤獎金。

9. 哺乳假:受僱者如有子女未滿一歲需親自哺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三十分鐘。哺乳假亦適用於女性受僱者以容器儲存母乳備供育兒之情形,且不限女性受僱者,男性受僱者也可申請哺乳時間。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即仍有薪資。

10. 育嬰假: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簡稱「育嬰假」),每次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期間不得超過二年。若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育嬰假的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期間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若雇主係僱有30人以上員工者,員工也可向公司請求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或調整工作的時間,但育嬰假及減少的工作時間,皆無薪。

11. 家庭照顧假:員工如於家庭成員有預防接種、發生嚴重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之情形,而需親自照顧時,得向雇主請家庭照顧假。但是,若配偶目前未就業,又無正當理由者,則員工不能申請育嬰假及家庭照顧假。其日數併入事假,全年以七日為限,而且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無薪。但如雇主對於事假原即規定有薪者,依其規定。雇主不得因員工請家庭照顧假而視為缺勤,致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等。此點與一般事假不同,雇主得因員工請休事假而不發給全勤獎金。

12. 婚假:勞工結婚者給予八日婚假,工資照給。我國自97年5月23日起採結婚登記生效之制度,依勞動部104年10月解釋,婚假應自結婚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但經雇主同意,得於一年內請畢。工資照給。婚假八天不包含例假日。

13. 喪假:喪假期間工資照給。如因禮俗原因,得於百日內申請分次給假。

(1)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喪假八日。 (2)祖父母(包括外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喪假六日。 (3)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包括外祖父母)喪亡者,喪假三日。

14 .選舉罷免投票假:屬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的「指定應放假之日」。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放假一日;但原即毋需工作者,不需另給假給薪。若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上班者,雇主仍應加倍給付工資。

15. 事假: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無薪。如勞工全年事假日數超過十四天,其超過部分得以特別休假抵充,如無特別休假或特別休假已休完者,應依雇主之工作規則、勞動契約之約定,或由雙方協商議定。

16. 公假: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期間視實際需要定之。

雖然勞工依法得享有以上假日,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亦明定: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如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請假等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勞工如確有請假之事由,雇主應依法給假,即使勞工未依照雇主所要求的格式,例如以通訊軟體(如email、LINE等)告知雇主請假理由及日數,事後雇主當然可依工作規則之規定或勞動契約之約定要求員工辦理請假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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