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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例一休之薪資作業及工資清冊介紹-勞保及健保(二)

(四) 勞保費

1. 投保薪資的定義 (a) 勞工保險投保薪資,是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照「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的規定,申報投保的薪資。 (b) 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即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c) 其每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3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實物給與按政府公布之價格折為現金計算。

2. 投保薪資調整 被保險人之平均月薪資總額如有變動,投保單位應於法定申報調整期限(每年2月及8月底)前填具投保薪資調整表申報其投保薪資調整,又投保單位如為即時反映員工薪資所得亦可按月或按季申報調整,均屬適法。

3. 勞保保費之計算 勞保保費=被保險人月投保薪資*保險費率*勞工負擔比率

(a) 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 =被保險人月投保薪資÷30×加保天數×普通事故保險費率×負擔比例。

(以元為單位,角以下四捨五入) (b) 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費 =被保險人月投保薪資÷30×加保天數×職業災害保險費率×負擔比例。

(以元為單位,角以下四捨五入) (c) 就業保險費 =被保險人月投保薪資÷30×加保天數×就業保險費率×負擔比例。(以元為單位,角以下四捨五入)

4. 勞工及雇主負擔比例 (a) 若是由公司加保,則勞工自行負擔20%、雇主負擔70%、政府負擔10%; (b) 若是由職業工會加保,勞工自行負擔60%、政府則負擔40%。 (c) 另外,2016年的勞保保險費率為10.5%,其中1%為就業保險,普通事故費率為9.5%:要留意的是,若是透過工會加保,因不含就業保險,保險費率就會以9.5%計算。

5. 被保險人應繳保險費 =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費+就業保險費-傷病免計保險費-身心障礙者補助保險費

* 一般公司行號員工之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費係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員工不須負擔。

* 106年一般公司行號應繳保險費: (a) 員工負擔: 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被保險人月投保薪資÷30×加保天數×9.5%×20%) +就業保險費(被保險人月投保薪資÷30×加保天數×1%×20%) (b) 雇主負擔: 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被保險人月投保薪資÷30×加保天數×9.5%×70%) +就業保險費(被保險人月投保薪資÷30×加保天數×1%×70%) +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費(被保險人月投保薪資÷30×加保天數×職業災害保險費率×100%)

6. 保險天數計算

(a) 保險費計算自被保險人加保之日起計算至退保當日為止,不論月份大小,一個月概以三十日為計算標準。例如:被保險人於二月二十八日加保,當月應計收保險費為三天,而於三十日或三十一日加保者,當月份其應計收之保險費天數相同(均為一天)。(含加保當日) (b) 當月退保者,自當月1日起計收至退保當日或當月底止 (c) 同月份加、退保者,自加保當日起計收至退保當日或當月底止

 依照規定,投保單位應於員工到職當日申報加保。但是,員工到職當日適逢放假日如週休二日、國定假日、紀念日、勞動節日或因颱風經政府宣布停止上班,或於夜間(即當日17時後至24時前)到職,投保單位至遲可於放假日或夜間到職之次一上班日申報員工加保,並檢附到職證明文件,其加保生效日可更正自到職當日起算,勞工退休金亦依加保日提繳。

(d) 申報及生效時間(勞保局說明) I.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填具「加保申報表」送本局申報加保,其保險效力自投保單位將加保申報表送交本局或郵寄之當日(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零時起算。 II. 投保單位如未於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申報加保,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通知之翌日起算。但勞工到職日如適逢國定例假日、週休二日、颱風放假日或夜間到職,投保單位於次一上班日將加保申報表及到職證明文件送交或郵寄保險人(本局)者,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勞工到職之當日零時起算。

勞保及就保加保日期不可以追溯,勞工退休金可以補提繳(勞保局說明);健保可追溯至到職日

勞保局資料: 負擔比例採勞、資、政三方分擔,目前一般受僱者及職業工會、漁會被保險人佔大多數,可參考下列簡表:

保險費之計算方式說明 1. 保險費之計算方式係先計算每一被保險人個別應繳金額,再彙計為投保單位應繳總額,即按被保險人投保薪資、保險費率及分擔比例分別計算被保險人及投保單位應繳之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就業保險保險費,各分項保險費均計至元,角以下四捨五入,避免小數位取捨造成微差,便利投保單位扣收被保險人應負擔之保險費。 2. 保險費自被保險人加保之日起計算至退保當日為止,按實際在保天數計算,投保薪資調整者,則自投保薪資調整表寄(送)本局之次月1日起生效並計費。不分月份大小,1個月概以30日為計算標準。例如:被保險人於2月28日加保,當月應計收保險費3天,而於30日或31日加保者,當月份其應計收之保險費天數相同(均為1天)。 3. 勞工保險之保險費一經繳納概不退還,即被保險人加保期間從未領取勞保給付,退保時亦不發還所繳之保險費。 4. 被保險人個人負擔之勞工保險費及就業保險費,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請時,得向投保單位申請掣發繳費證明,作為列舉扣除額之憑證。

(五) 健保費

1. 投保薪資的定義

(a) 薪資所得參照勞動基準法第二條規定: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 (b) 惟得將加班費予以扣除。 (c) 但扣除加班費後,申報之投保金額不得低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及勞退月提繳工資。 (九十七年九月五日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已有所修正,其中第四十二條原條文內容:「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具有勞工保險資格者,其申報之投保金額不得低於其勞工保險之投保薪資。」已修正為:「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其申報之投保金額不得低於其適用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之月提繳工資及勞工保險之投保薪資。但超過本保險投保金額最高一級者,應以本保險最高一級為投保金額。」)

2. 投保薪資調整 (a) 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之所得,如於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時,投保單位應於當年八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投保金額通知健保署;如於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時,應於次年二月底前通知健保署,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生效。 (b) 僱用被保險人數五人以上之事業負責人或會計師、律師、建築師、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自行執業者,最低不得低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105年5月1日起為45,800元)及其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金額。 (c) 僱用被保險人數未滿五人之事業負責人、前款以外之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或屬於自營業主者,最低不得低於公民營事業機構受僱者之平均投保金額(目前為34,800元)及其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金額。但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之本款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其自行舉證申報之投保金額,最低以投保金額分級表第6級(106年1月1日起為26,400元)為限。 (d) 申報之投保金額均不得低於其適用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之月提繳工資及勞工保險之投保薪資。

3. 健保費計算 第一類 公民營事業、機構等有一定雇主的受雇者 (a) 依據每月全新對照薪資級距所繳之金額投保,投保費率目前為4.69%(雇主6成、政府1成、勞工3成)。

(b) 健保保費=被保險人月投保薪資*保險費率*勞工負擔比率or雇主負擔比率 (1)投保單位負擔金額=投保金額*保險費率*負擔比例(60%)*(本人+平均眷口數)。 (2)個人負擔金額=投保金額*保險費率*負擔比例(30%)。 (3)政府補助金額=投保金額*保險費率*負擔比例(10%)*(本人+平均眷口數)。 (c) 保險費負擔金額表:請自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網站更新每年資料-「保險費負擔金額表」 「(三) 公、民營事業、機構及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

4. 自付保險費計算因子 (1)投保金額:請參照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分級表。 (2)保險費率: 105年1月1日起調整為4.69%(調整前為4.91%)。 (3)負擔比率:請參照保險對象保險費負擔比率一覽表。 (4)眷屬人數:超過三口的以三口計算。  自付保險費計算公式: 投保金額*保險費率(4.69%)* 負擔比率(積數先四捨五入)* (本人+眷屬人數)

5. 投保單位負擔保險費計算因子 (1) 投保金額: 請參照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分級表。 (2) 保險費率:105年1月1日起調整為4.69%(調整前為4.91%)。 (3) 負擔比率: 請參照保險費負擔比率一覽表。 (4) 平均眷口數:0.61人。 投保單位負擔保險費計算公式:投保金額*保險費率(4.69%)* 負擔比率* (1+平均眷口數) (積數四捨五入) 6. 保險天數計算

(a) 健保費扣款,以「月」為單位。(勞保保險費計算:自被保險人加保之日起計算至退保當日為止,不論月份大小,一個月概以三十日為計算標準#勞保保險天數計算)

(b) 當月份,只要是「加保(轉入)」者,即需扣全月保費。

(c) 當月份,只要是「退保(轉出)」者,即免扣全月保費,若轉出日為該月份最後一日者,即應扣全月保費(例:3/31退保(轉出),即扣全月保費,若3/30退保(轉出),即不扣全月保費。)

(d) 當月份,若同時「加保(轉入)」和「退保(轉出)」,即需扣全月保費。

(e) 當月份,若在不同投保單位有「加保(轉入)」和「退保(轉出)」,僅以第一個投保單位扣全月保費。---->若同仁有特別告知,即依其基準扣款,若同仁未告知,即仍依1~4原則扣款,於下月收到健保明細時,再多退少補給同仁即可。

(f) 可依投保金額分級表計算保費,「眷屬人數」,超過3口的以3口計算。

(g) 健保可追溯至到職日

投保單位或保險對象每月份應該繳納的保險費,要在次月底前收繳;如果不能在期限內繳納的話,可以寬限十五天。 更新日期:101-07-02

7. 保險費負擔比率 保險費負擔比率

• 更新日期:102-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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