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例一休之薪資作業及工資清冊介紹-工資、 加班費及所得扣繳(一)
原本之薪資作業因不同主管機關,所得定義大不同,計算已很繁瑣,現加上一例一休讓加班費及特休等變得更加複雜,為因應一例一休政策之不足,解釋令及彈性規定反讓工資清冊之編列變成一大工程。未來若針對一例一休之修改,想必又要讓基層人員大忙一場。
以下概略介紹一例一休之薪資作業及工資清冊之內容、規定及計算方式,因為內容不少,分幾個篇幅介紹。
一、 薪資作業系統法令規定
定義 主管單位 法令 勞保 勞保局 勞工保險條例 勞退 勞保局 勞工退休金條例 健保&二代健保 健保局 全民健康保險法 所得扣繳 財政部 所得稅法
二、 薪資作業及工資清冊相關內容
(一) 工資與非工資定義
1. 工資-勞基法 (a) 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勞基法第2條)。
(b)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 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之給與 。 1. 紅利。 2. 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 3. 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 4. 醫療補助費、勞工及其子女教育補助費。 5. 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 6. 婚喪喜慶由雇主致送之賀禮、慰問金或奠儀等。 7. 職業災害補償費。 8. 勞工保險及雇主以勞工為被保險人加入商業保險支付之保險費。 9. 差旅費、差旅津貼、交際費、夜點費及誤餐費。 10. 工作服、作業用品及其代金。
11.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
2. 所得稅法之薪資所得
所得稅法 第十四條 第三類: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 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 二、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 補助費。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 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第四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 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合計在每 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年金保險 費部分,不適用第十七條有關保險費扣除之規定。
3. 工資:加班費和勞健保費的計算大不同
下列表格將工資的種類介紹非常完整,若加上所得稅法薪資定義及二代健保獎金之定義,應該有六種所得概念。
資料來自「1111人力銀行」一例一休專區
(二) 加班費
1. 彈性工時 據一般工時與彈性工時,例假與休假的調配也有明確的規範(勞基法第 30 條分項):
一般單週規定:每 7 日中至少應有 1 日之例假、1 日之休息日。 二週彈性工時:每 7 日中至少應有 1 日之例假,每 2 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 4 日。 八週彈性工時:每 7 日中至少應有 1 日之例假,每 8 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 16 日。 四週彈性工時:每 2 週內至少應有 2 日之例假,每 4 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 8 日。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彈性工作時間(勞基法30條&30-1條&32條)
2. 適用彈性工時之行業
(1)變形工時種類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法源依據 (a) 2週變形工時, 凡適用勞基法之行業均屬之,勞基法第30條2項、4項 (b) 4週變形工時, 銀行業、信託投資、資訊服務、證券業、國際貿易業、期貨業、保險業、餐飲業、一般旅館業、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業、會計服務業、法律服務等, 勞基法第 30-1條 (c) 8週變形工時, 所以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適用四週變形工時之行業、製造業、營造業、航空運輸業、批發及零售業、電器及電子產品修理業、農林漁牧業、租賃業等, 勞基法第30條2項、4項
(2)例假日一旦決定,原則上不能變動(例:星期日):彈性工時與一般規定可互相配合使用, 例假日在彈性工時4周內決定,可於下個4周改變例假日
例假與休息日並未限定只能排在週六及週日 勞動部說明:例假與休息日並未限定只能排在週六及週日,其日期應在不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之前提下由勞雇雙方協議之。
國定假日如適逢勞工例假及無須出勤之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 勞動部說明:依本部103年5月21日勞動條3字第1030130894號令釋,自104年1月1日起,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定應放假之日(俗稱國定假日,但不包括選舉罷免投票日),如適逢勞工例假及因法定正常工時縮減致無須出勤之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補休日期係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議定。所以,106年1月1日起,國定假日凡遇到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定例假及休息日者,仍應依前開令釋給予勞工補休。
3. 加班費之計算方式 (1) 非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延長工時受勞基法32條限制: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a) 工作日: I. 8小時以內:無 II. 超過8小時部分: 前2小時:每小時工資*(1+1/3) *時數;第3小時:每小時工資*(1+2/3)*時數
(b) 國定假日、特別休假日: I. 8小時以內: 按日加給(每小時工資*8) II. 超過8小時部分: 前2小時:每小時工資*(1+1/3) *時數;第3小時:每小時工資*(1+2/3)*時數
(c) 例假日: I. 8小時以內: 按日加給(每小時工資*8) II. 超過8小時部分: 前2小時:每小時工資*(1+1/3) *時數;第3小時:每小時工資*(1+2/3)*時數
(d) 休息日: (4/8/12小時計) I. 8小時以內: 前2小時:每小時工資*(1+1/3) *時數;第3小時:每小時工資*(1+2/3)*時數 II. 超過8小時部分: 每小時工資*(2+2/3) *時數
(e) 變形休息日: I. 8小時以內: 每小時工資*(1+1/3) *時數;第3小時:每小時工資*(1+2/3)*時數 II. 超過8小時部分: 每小時工資*(1+2/3)*時數
(2)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延長工時不受勞基法32條限制: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24小時內皆須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a) 工作日: III. 8小時以內:無 IV. 超過8小時部分: 按時加倍:每小時工資*2*時數
(b) 國定假日、特別休假日: III. 8小時以內: 按日加給(每小時工資*8),再擇日補假 IV. 超過8小時部分: 按時加倍:每小時工資*2*時數
(c) 例假日: III. 8小時以內: 按日加給(每小時工資*8) ,再擇日補假 V. 超過8小時部分: 按時加倍:每小時工資*2*時數
(d) 休息日: (4/8/12小時計) III. 8小時以內: 按日加給(每小時工資*8) ,再擇日補假 IV. 超過8小時部分: 按時加倍:每小時工資*2*時數
(e) 變形休息日: I. 8小時以內: 按日加給(每小時工資*8) II. 超過8小時部分: 按時加倍:每小時工資*2*時數
■ 變形休息日指變形工時2周/4周/8周挪用平日工作日工時分配於其他工作日,新增的休息日,又稱為”非法定的休息日”,"空班日",其加班費比照平日加班費(勞基法24條),因8小時已分配至平日,加班費須加計1小時工資
■ 變形工時之適用條件 1. 必需是勞動部准許之行業。 2. 需經工會同意,無工會需勞資會議通過。 3. 能夠事先排出輪值表。
■ 國定假日及例假日,加班出勤未滿 8 小時仍需給 1 天(即 8 小時)工資
■ 勞工同意於休息日加班,未能依約定出勤之請假及工資給付方式 一、依據勞動部106年2月7日勞動條2字第1050133150號函。
二、查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4條第2項及第3項定有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息日出勤工作之工資給付標準。又勞工於休息日出勤工作,當日應出勤多久,係屬勞雇雙方約定及事業單位內部管理事宜,惟應依前開規定計給出勤工資。
三、另依本法第39條規定,第36條所定之休息日,工資應由雇主照給,爰無論勞工休息日當日出勤狀況為何,均不影響該日應照給之工資。
四、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息日工作,勞工即有工作之義務,勞工當日因故未能依約定時數履行勞務之時段,可按其原因事實依勞工請假規則等各該法令規定請假;除依本法第39條工資照給外,當日出勤已到工時段之工資應先按第24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計算,請假時段再按休息日加成後工資之標準,依勞工請假規則等各該法令辦理。
五、舉例而言,月薪新臺幣(以下同)36,000元之勞工,其平日工資額為1,200元、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雇主經徵得該名勞工同意於休息日出勤工作,並已約定該日出勤工作4小時,惟勞工於工作2小時後因身體不適請病假2小時,除當日工資(1,200元)照給外,該日出勤之延長工作時間工資計算如下:(150*1又1/3*2+150*1又2/3*2)-(150*1又2/3*2)*1/2=900-250=650元。
六、又,為避免雇主恣以勞工請假,規避本法休息日出勤工資給付義務,地方勞工行政機關於查察雇主是否依法辦理時,應確明勞工是否同意於休息日出勤及是否確有請假之事實,依前開原則本權責核處,以維勞工權益。 勞動部 上版日期:106-02-21
■ 計算加班費的應注意事項? 1、勞基法第 24 條的加班費計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的計算基準「非以底薪為限」,不論雇主以任何名義之給與(如全勤獎金、績效獎金等),如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均屬「工資」之範疇,應納入加班費計算基準項目。
2、在計算加成時,請注意應不低於法定標準的算法,1 又 1/3 可用 1.34,1 又 2/3 可用 1.67,算出的金額若有小數點也應無條件進位, 以免產生低於法定標準的風險。
3、基本工資自 106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月薪制每月基本工資 調整為 21,009 元,時薪制每小時基本工資調整為 133 元。
■ 加班可否換補休 1.雇主請勞工於休息日出勤工作後,應依法給付休息日出勤工資。
2.至於勞工於休息日出勤工作「後」,如希望將休息日出勤工資換為補休,勞雇雙方可以在不損及勞工權益及不影響雇主人力因應之前提下,就補休標準、補休期限及屆期未休完之時數如何處置等事項,妥為約定(106/5/3發布的勞動條2字第1060130937號函)。
3.如果雇主片面規定勞工在休息日出勤工作後只能選擇補休,即已違反勞動基準法。
4.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延長勞工平日或休息日工作時間,應發給延長工時工資;或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至於勞工於延長工作時間或休假日出勤後,如同意選擇補休 而放棄領取延長工時或休假日出勤工資,固為法所不禁;惟有關補休標準等事宜,究應依法定倍率或逕採1比1之標準,目前法無明定,當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決定。(台87勞動二字第037426號函)
5. 勞資協議休假日上班,擇日補休,如果在約定期限內未能把累積的補休日數休完,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表示,若勞資雙方有約定期限、或勞工仍想領取加班費,必須以《勞動基準法》中「延時工資」的規定為最低基準,計算薪資。
4. 46小時加班費免稅之定義
46小時加班費免計入薪資所得扣繳;超過計入薪資所得課稅 (a) 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支領的加班費(加班費金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標準): I. 8小時免計入 II. 超過8小時之時數計入 III. 大於1倍支付應稅
(b) 平日加班: 全數計入
(c) 休息日工作之時間: 全數計入(未達4小時以4小時計)
(d) 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休息日、平日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所致,其出勤時數: 免計入
(三) 薪資所得扣繳
1. 薪資所得定義
所得稅法第14條第三類: 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 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 二、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 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第四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 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合計在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年金保險費部分,不適用第十七條有關保險費扣除之規定。
■ 加班費免納所得稅標準如何?
1.機關團體員工,依政府規定標準支領的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 2.公私營事業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和第32條規定的限度內支領的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不分男工女工,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 3.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的目的,在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支領的加班費,金額如果符合前面規定標準範圍以內,免納所得稅,加班時數,可以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之工作總時數」內計算。例如一位男工如果在一個月內正常工作天中已加班49小時,46小時的部分依規定可以免稅,另外超過的3小時加班費則要併入薪資所得課稅,如果在國定假日又加班了8小時,只要他所領的加班費符合勞基法的標準,這8小時的加班費仍然免稅。
2. 薪資所得扣繳
A. 居住者 (a) 原則: 按「全月給付總額」扣繳
I. 固定薪資-按月給付: (一) 5% :未填寫員工薪資所得受領人免稅額申報表者 (二)按「薪資所得扣繳辦法扣繳」 :已填寫員工薪資所得受領人免稅額申報表者(即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
II. 非固定薪資(兼職所得、 補發薪資、三節獎金): (一)5% (二)每次給付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扶養親屬之起扣標準者,免扣繳。 (三)免併入全月給付總額扣繳
B. 非居住者 (一)18% (二)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6%(106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為 21,009元)
■ 財政部97/05/16台財稅字第09704525530號令-居住者 □ 每月薪資如採分次發放者,應按全月給付數額之合計數,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扣繳稅額。 □ 每月薪資之給付日,如逢假日而提前於假日前一上班日或延後至假日後一上班日給付,致發生跨月給付者,該提前或延後給付之薪資得併入原應給付日所屬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 並於給付時依法扣繳,免併入實際給付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 稅額。
▶財政部98/10/09台財稅字第09804080300號函 非居住者之薪資因離(職)境而提前給付,或每月薪資給付日適逢假日而提前於假日前一上班日或延後至假日後一上班日給付,致發生跨月給付者,該提前或延後給付之薪資,得併入原應給付日所屬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法扣繳,免併入實際給付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