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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例一休之薪資作業及工資清冊介紹-二代健保及勞退(三)

(六) 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1. 補充保險費計算公式-個人:

(a) 民眾如有下列6項所得或收入時,由扣費單位按費率1.91%就源扣取並繳納補充保險費 (b) 公式:計費所得或收入 ×費率1.91%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 更新日期:105-10-25

自由工作者已繳一般保險費,其工作收入還要扣取補充保險費? 說明: (一)自由工作者,若屬部分工時且符合每個工作日到工者(不論工作時數),或每週工作滿 12 小時者,都應視同專任員工,由雇主幫他投保,因為該薪資放進投保金額計算一般保險費後,就不必再用來計繳補充保險費。 (二)若因無固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為第 2 類第 1 目的被保險人時,因為他的薪資所得及執行業務所得已經算進健保投保金額,就不再用來計算扣取補充保險費。 (三) 自由工作者未以前述受僱者身分參加健保或於職業工會加保者,因其薪資所得或執行業務所得未計入投保金額,仍應扣取補充保險費。

2. 公司 (a) 公司補充保費=(每月支付薪資-員工投保薪資) × 1.91 %

雇主的健保保險費的計算:

I. 以雇主每個月支付的總薪資支出, 扣除員工的總月薪投保金額後的餘額乘以 1.91%,即為雇主需付的「補充保險費」。 II. 若加上「一般保費」(即每個員工投保金額x費率x 60 %(負擔比率)x(1 +平均眷口數))的總和,即為二代健保實施後,雇主每個月要為員工繳交的健保費。

(b) 每月支付薪資總額內容 (實際薪資)

薪資總額係指符合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之所得合計數(所得稅格式代號50),明細如下:

(1)員工薪資:包括薪資、工資、津貼、獎金、紅利、俸給及各種補助費。

(2)負責人薪資。

(3)非所屬員工薪資:兼職人員薪資、兼職講師薪資、車馬費等。

(4)沒投保健保員工薪資:按時(件)計酬之薪資、臨時工資等。

(5)承攬、委外代工及其他以所得稅格式代號「50」給付之薪資。

亦即,凡依所得稅法規定認定為公司給付之薪資所得(所得稅格式代號50),均應列入計算。 只要向國稅局申報「扣繳憑單」之薪資(所得稅格式代號50)全部納入。

勞工退休自提6%是否列入健保法第34條投保單位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計算?又其他免稅之薪資所得(每月一定時數內之加班費、伙食費)是否列入健保法第34條投保單位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計算? 回覆內容: 1.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55條規定,薪資所得總額指符合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所定薪資所得(所得格式代號50)規定。 2.勞工自行提撥之退休金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伙食費及每月一定時數內之加班費,未列於所得格式代號50之薪資所得計算,故不列入投保單位(雇主)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計算。 更新日期: 健保署 2012/12/17

公司應負擔之補充保費並無下限(起徵點),亦無上限。

3. 付費方式

(a) 一般保費 1月份的「一般保費」健保局會於2月中開單給公司繳納,通知單中會有一個欄位填載「1月份的投保薪資總額」。 注意:公司因員工中途離職、職務變動而調薪等情況(當月投保薪資尚未向健保局申報),而發生公司與健保局對「投保薪資」因時間落差而有所差異時,還是以健保局提供之資料作為計算依據。

(b) 補充保費 I. 補充保費係由公司「自行計算」,連同現行規定應負擔之一般保費,按「月」繳納。 II. 注意:「一般保費」由健保局「開單繳納」 (與現制相同),補充保費則由公司「自行計算」 III. 給付日之次月底前向健保局(保險人)繳納,得寬限15日

第二類被保險人之薪資或執行業務收入不用負擔補充保險費 (第 2 類: 第1目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第2目 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 回覆內容: 第二類被保險人為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工作報酬不固定,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0條規定,投保金額由該被保險人依投保金額分級表所定數額自行申報,並由健保署查核;如申報不實,健保署得逕予調整。既然其工作報酬已自行申報納入投保金額,為避免重複計算健保費,所以規定第二類被保險人之薪資所得不用負擔補充保險費。 更新日期: 2013/05/17

向健保局申報扣費明細表。申報日期:次年1月31日前(與所得稅扣繳憑單相同)

■ 提供個人扣費憑單(與所得稅扣繳憑單相似):讓個人申報綜所稅採列舉扣除額時得以全額扣除。

(七) 新制個人退休金帳戶

1. 薪資所得定義 (a) 雇主提繳勞工之退休金應按勞工全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為準(即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b) 其每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3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再依「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規定等級之金額填報,此係強制規定,非雇主或勞工可自由增減。

2. 勞工退休金計提撥計算

個人退休金專戶 (a) 雇主應為適用勞基法之勞工提撥(含本國籍、外籍配偶、陸港澳地區配偶) 雇主負擔之提撥率,固定為6%,勞工自願提撥率不超過6% 依全薪對照之級距提撥6%(全由雇主負擔),勞工可自提1~6%

(b) 計算原則:退休金按月開繳款單,從勞工到職之日起提繳至離職當日止,不分大小月份,每月均以30日計算。

計算公式: (1) 全月提繳的退休金=月提繳工資×提繳率(以元為單位,角以下4捨5入)。 (2) 非全月提繳的退休金=月提繳工資÷30×提繳天數×提繳率(以元為單位,角以下4捨5入)

■ 勞保局會於每月25 日以前寄發上月份之勞工退休金繳款單,雇主收到後應於次月底前繳納(無寬限期) 。勞保局會於每月25 日以前寄發上月份之勞工退休金繳款單,雇主收到後應於次月底前繳納,例如7 月份繳款單勞保局會於8 月25 日以前寄發,雇主應於9 月30 日前繳納。

■ 個人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應如何繳納? 個人自願提繳退休金,應由雇主向其收取或自工資中扣除後,連同雇主負擔部分,一併向勞保局繳納,勞保局會將事業單位之雇主提繳及個人自願提繳部分,開立成2 張繳款單,寄送事業單位繳納。

 年金保險 僱用勞工人數2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經工會同意,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報請勞動部核准後,投保符合保險法規定之年金保險。 年金保險契約應由雇主擔任要保人,勞工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事業單位以向同一保險人投保為限。年金保險之承辦機構為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公司。給付請領方式依年金保險保單內容規定辦理。另外雇主每月負擔之年金保險費,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又事業單位實施年金保險時,有關勞退條例所規範之適用對象、新舊制度銜接、保險費計算起迄、工資、提繳率調整及申報期限、請領權利等規定,於年金保險準用個人退休金專戶之規定。如有違反者,依相關條文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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