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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稅申報介紹

4101 誰應該辦理贈與稅申報? 有3種類型的人應該辦理贈與稅申報: 1.經常居住在我國境內的我國國民,要將他在我國境內或境外的財產贈送給別人的時候。 2.經常居住在我國境外的我國國民或者是外國人,如果要將他在我國境內的財產贈送給別人的時候。 3.贈與行為發生的前2年內,雖然贈與人自願喪失我國國籍,但是如果將他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的財產贈送給別人的時候。 以上3種情況都需要申報贈與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第3條之1) 更新日期:103-02-12

4102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何謂「經常居住我國境內」及「經常居住我國境外」? 「經常居住我國境內」是指下面2種情形: 1.贈與行為發生前2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也就是有戶籍登記的人。 2.在中華民國境內沒有住所但是有居所,而且在贈與行為發生前2年內,已經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停留超過365天,都算是「經常居住我國境內」。但是接受我國政府聘請從事工作,在我國境內有特定居留期間,不論時間長短,都不算是經常居住我國境內。 而所謂「經常居住我國境外」,就是指不屬於前面所講的情況。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

4103 誰是贈與稅納稅義務人? 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是在贈與人行蹤不明,或者是應該要繳納的贈與稅款超過繳納期限還沒有繳納的話,而且在我國境內也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時,亦或贈與人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時,則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 更新日期:103-02-12

4104 贈與稅應於什麼時候辦理申報? 贈與人在同1年度以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值超過所規定的贈與稅免稅額的時候,應該要在贈與日後30天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應在規定期限內,用書面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申報,申請延長期限以3個月為限,但是如果有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事由,可以由主管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延長期限。 前面所提的「贈與日」就是指贈與契約訂約日。如果是以未成年人名義興建房屋時,以取得房屋使用執照日為贈與日;未成年人購置財產,或者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的買賣,視同是贈與時,則以買賣契約訂約日為贈與日;他益信託以信託契約訂定、變更日為贈與行為發生日。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第24條之1、第26條) (財政部65.6.5台財稅第33672號函) (財政部67.10.5台財稅第36742號函) 更新日期:103-02-12

4105 何種情況下可由受贈人辦理贈與稅申報? 受贈人依據法院的確定判決或和解,願意代替贈與人申報繳納贈與稅,如果經查明確實屬贈與時,稅捐稽徵機關將受理由受贈人申報繳稅。 (財政部68.5.24台財稅第33354號函) 更新日期:103-02-12

4106 法人之贈與是否要課徵贈與稅? 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的規定,贈與稅的課徵,是以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所贈與的財產,也就是只對自然人的贈與行為課徵贈與稅,其他如營利事業或社團、財團法人的贈與行為都不屬於贈與稅的課徵範圍,不需要申報贈與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 (財政部66.9.23台財稅第36513號函) 更新日期:103-02-12

4107 贈與稅應向什麼地方申報? 贈與稅應由贈與人向贈與時的戶籍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規定如下: 1.戶籍在臺北市、高雄市者,要向當地國稅局總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 2.戶籍在臺北市及高雄市以外之直轄市或縣市者,向當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報。 3.戶籍在福建省金門縣者,向北區國稅局金門稽徵所;戶籍在福建省連江縣者,向北區國稅局馬祖服務處申報。 4.大陸地區人民就其在臺灣地區之財產為贈與者,向臺北國稅局總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申報。 5.贈與人如係經常居住我國境外的我國國民或非我國國民,就其在我國境內的財產為贈與者,應向臺北國稅局總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 6.贈與人如係於贈與事實發生前2年內,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應向其原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 更新日期:103-02-12

4108 申報贈與稅應檢附那些文件? 申報贈與稅時,應檢附的文件有: 1.填寫贈與稅申報書乙份,申報書應由納稅義務人簽章(委任他人代辦者,應加蓋受任人章)。 2.贈與人及受贈人贈與時之戶籍資料(如身分證、戶口名簿、護照或在臺居留證)影本各乙份。贈與人當年度戶籍有異動時尚須加附異動前之戶籍資料。 3.贈與、信託或買賣契約書影本乙份。 4.委任他人代辦時,附委任書乙份。 5.贈與人僑居國外且贈與人贈與時在我國境外者,應檢附我國駐外單位簽證之授權書影本乙份;若贈與人贈與時在我國境內者,應檢附護照影本乙份,以供核對入境紀錄。 6.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對於未成年子女或受監護人之不動產為處分時,應檢附身分證影本、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相關證明文件、親屬會議允許(98年11月23日以後應由法院許可)處分不動產之文件等。 7.依本局通知函申報之案件,請檢附通知函影本。 8.經核准延期申報者,應檢附本局核准延期申報文件。 9.請攜帶贈與人(受任人)私章,以備領取贈與稅繳納通知文書或贈與稅免稅或繳清證明書。 10.其他相關文件或填寫內容,請參考國稅局申報贈與稅應檢附基本資料一覽表。 更新日期:103-02-12

4201 那些財產應合併申報課徵贈與稅? 贈與人如果要將他自己的財產贈送給別人時,就應該辦理贈與稅申報。所稱「財產」是指不動產、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的權利,例如土地、房屋、現金、黃金、股票、股單、存款、公債、信託權益、獨資合夥之出資、礦業權、漁業權等。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 更新日期:103-02-12

4202 那些財產可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 下列8項財產可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 1.捐贈給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的財產。 2.捐贈給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的財產。 3.捐贈給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的財產。 4.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的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例如父母親支付子女的生活費。 5.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的繼承人,可以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的全數。但是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形,應追繳應納稅賦,但是因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不用追繳贈與稅。 6.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7.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8.因委託人提供財產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第16條之1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受益人得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20條之1) 更新日期:103-02-12

4203 那些財產的移轉行為視為贈與,應申報課徵贈與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所稱「贈與」,就是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的財產無償送給別人,而別人也同意接受。但是財產的移轉有下列情形其中一項時,雖然沒有贈與之名,而有贈與之實,依照稅法上的規定仍以贈與論,需課徵贈與稅: 1.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的債務。例如在債務求償期間,同意債務人不用償還欠款。 2.以顯著不相當的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例如甲持有公告現值100萬元土地交換乙公告現值60萬元土地,並言明不給予任何補貼,便視同甲贈與乙40萬元的財產。 3.以自己的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為其資金,但所購財產為不動產時,為其不動產。例如某甲以自己的資金300萬元替妹妹購買上市公司股票,這300萬元就是某甲對妹妹的贈與。 4.因顯著不相當的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時,其出資與代價的差額部分。 5.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的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的贈與。但能證明支付的款項屬於購置人所有者,不在此限。例如公司辦理增資,父親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認購股票並支付價款,就是父親對子女的贈與。 6.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的買賣,以贈與論。但能提出支付價款的證明時,且這些已支付的價款不是由出賣人貸給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時,不在此限。例如某甲向哥哥購買不動產,如果無法提出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便視同哥哥贈與不動產。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

財政部網站 更新日期:103-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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