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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財產價值之計算

以下為財政部之網站資料,提供參考。

1. 不動產之遺產價值如何計算? 遺產價值的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時價為準,被繼承人如果是受死亡宣告的,以法院宣告死亡日的時價為準。 上面所說的時價,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 更新日期:105/05/13

2. 公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遺產價值如何計算? 凡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簡稱上市)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以下簡稱上櫃或興櫃)之有價證券,依繼承開始日該項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之收盤價或興櫃公司當日加權平均成交價估定之。但當日無買賣價格者,依繼承開始日前最後一日該項上市或上櫃股票有價證券之收盤價或興櫃股票之加權平均成交價估定之,其價格有劇烈變動者,則依其繼承開始日前一個月內該項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各日收盤價或興櫃股票各日加權平均成交價之平均價格估定之。若為初次上市或上(興)櫃股票,在公開市場正式掛牌交易或開始櫃檯買賣以前,雖然沒有收盤價,但是如果有公開承銷價格,應該依照死亡日股票的承銷價格或是推薦證券商所認購的價格計算。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8條) 更新日期:105/05/13

3. 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公司股票,獨資、合夥之商號,其遺產價值應如何估定? 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公司股票,遺產價值以被繼承人死亡日公司的資產淨值計算。如屬平日有帳務紀錄並辦理年度結算申報之投資之獨資、合夥商號的投資也是這樣處理,如果屬小規模營利事業,以登記資本額估算。在計算公司資產淨值時,土地、房屋價值部分,應依照死亡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計算,當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現值大於帳面價值時,應依照死亡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計算,扣除土地增值稅準備,但在帳面價值高於公告現值時,就以帳面價值為準;另外公司累積未分配盈餘數額,應該以稽徵機關核定為準。公司資產淨值即股東權益,而未分配盈餘屬股東權益項目之一,且歷年均經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規定審查,有關該等公司繼承日或贈與日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數之計算,其屬繼承日或贈與日之上一年度起算前5年內者,以依所得稅法核定之各該年度未分配盈餘數為準,如有部分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尚未核定致無法確定時,以各該年度帳載未分配盈餘數為準;其屬繼承日或贈與日之上一年度往前推算第6年及以前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則以該第6年公司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數為準。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 (財政部70.12.30台財稅第40833號函) (財政部71.6.19台財稅第34573號函) (財政部72.5.12台財稅第33328號函) (財政部99.6.5台財稅字第09900126800號令) 更新日期:105/05/13

4. 地上權遺產價值如何計算? 地上權的設定假如沒有訂年限,是以1年地租額的7倍計算遺產價值,如果有訂期限,要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31條各款規定計算遺產價值,另外地上權假如沒有訂年租,那麼地租是按申報地價年息4%計算遺產價值。 更新日期:105/05/13

5. 被繼承人購買土地,迄死亡時尚未辦理移轉登記,應如何估價申報課稅? 被繼承人生前購買的土地,雖然在死亡的時候,還沒有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如經查明該買賣行為確係被繼承人所為並且不是虛偽買賣,則基於買賣關係存在,他有請求登記的權利,這項債權屬於「有財產價值的權利」,應該在死亡的時候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其價值可以按死亡時請求標的之公告土地現值估價。例如:張三死亡前購買土地總價款為1000萬元,其公告現值為400萬元,並已全數支付,但是還來不及辦理過戶就去世,繼承人可以申報張三有債權400萬元。 但是若被繼承人死亡前買進公共設施保留地,到死亡時尚未辦竣移轉登記,所遺「請求移轉登記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權利」,經查得實際成交價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以實際成交價估算債權價額,確無法查得者,債權價額則以公告土地現值估算,無上開規定之適用。 (財政部88.7.7台財稅第881922762號函) (財政部94.10.24台財稅字第09404560770號函) 更新日期:105/05/13

6. 生前出售土地,在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前死亡,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到死亡時還沒有把所有權登記給對方,那麼這筆土地還是屬於被繼承人的遺產,應該加入遺產總額,至於出售該地所取得之價款,如果在死亡的時候,還有留存的部分,也應列入遺產總額課稅。但是相對的也對土地買受人有未完成的過戶移轉義務,如同被繼承人還沒清償的債務一般,所以也要將等額的土地價值從遺產總額中扣除;例如某甲出售一筆土地,公告現值200萬元,到死亡時還沒有辦理移轉登記,那麼申報時要把這筆土地200萬加入遺產總額,並且列未償債務200萬元,如果還有應收未收的土地尾款,也算被繼承人的債權,必須併入遺產課稅。申報的時候請檢附買賣的證明文件,例如契約書、價款支付證明等。 (財政部72.3.3台財稅第31402號函) 更新日期:105/05/13

7. 遺產土地如被違章建築占用,其遺產價值如何估算? 遺產土地如被違章占用,使得價值明顯降低,繼承人在申報的時候,應該提示有關主管機關 (如警察或工務機關) 出具經違章占用的證明、違章占用的房屋門牌號碼、占用面積、占用人姓名、住址等,必要時繼承人應申請地政機關鑑界,稽徵機關在派員實地勘查後,依實際狀況認定核減遺產價值。 (財政部74.10.18台財稅第23688號函) (財政部75.1.30台財稅第7520395號函) 更新日期:105/05/13

8. 訂有三七五租約的土地,遺產價值如何計算? 被繼承人所遺留的土地在死亡的時候,如果訂有三七五租約,那麼土地價值應該按照土地公告現值的三分之二來計算。例如這筆土地的公告現值為30萬元,那麼土地遺產價值為20萬元。 (財政部67.8.2台財稅第35163號函) 更新日期:105/05/13

9. 遺產土地因重劃致面積減少,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遺產土地在被繼承人死亡以後,辦理遺產稅申報以前,因為政府實施市地重劃,以致於申報的時候土地面積已比被繼承人死亡時的面積還要少,那麼仍然要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地號、面積及公告現值為準,申報遺產課稅。 (財政部71.1.21台財稅第30463號函) 更新日期:105/05/13

10. 死亡前2年內贈與繼承人之土地,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劃致面積減少時,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死亡日在87.6.25以前為3年內)贈與給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還有這些親屬配偶的土地,如果因為重劃以致於贈與時的面積和被繼承人死亡時的面積不一樣,應該以死亡時的面積為準。其中面積減少的部分,政府如果有發放補償費,也要併入遺產總額課稅。至於以前繳納的贈與稅,可以全數並且加計利息,從應該繳納的遺產稅額中扣抵。 (財政部71.5.31台財稅第34043號函) 更新日期:105/05/13

11. 公同共有物如何申報遺產稅? 對於被繼承人所持有的公同共有物,在申報遺產稅的時候,應該探討其公同關係所發生的原因,並且依照這項共有物屬於被繼承人應該有的權利比例,計算價值課徵遺產稅,申報時請檢附有關權利比例的證明文件。例如某甲、某乙共有一塊土地,各持有二分之一的權利比例,這筆土地公告現值200萬元,當某甲死亡時,應該以200萬元的二分之一,即100萬元作為共有土地的遺產價額申報課稅。 (財政部68.12.12台財稅第38877號函) 更新日期:105/05/13

12. 被繼承人生前出售財產及舉債所得資金,應如何申報課徵遺產稅? 被繼承人在死亡前,因為重病已經無法處理事務的期間,所出售的財產和舉借的債務,繼承人要負責說明及證明這些錢的用途,如果沒有辦法提出具體的用途證明,這些資金都必須併入遺產課稅。另外,被繼承人不是在重病期間所出售的財產和借款所得的資金,在死亡的時候還有留存的部分,也是他的遺產,要併入課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 更新日期:105/05/13

13. 死亡前2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應否合併申報課徵遺產稅?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死亡日在87年6月25日以前為3年內)贈與給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這些親屬配偶的財產,應該在被繼承人死亡的時候,算作被繼承人的財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其價值以被繼承人死亡日的時價為計算標準。例如土地以公告現值,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公開上市或上櫃的股票等有價證券,以當日市場收盤價作為時價,沒有公開上市的公司股份或獨資合夥商號的出資額,以這些公司或商號資產淨值作為時價。但是,如果受贈人跟被繼承人間在他死亡時已沒有上面所說的親屬關係時,那麼就不必併入遺產課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 (行政法院判例73判466) (財政部82.3.18台財稅第821480434號函) (財政部83.7.27台財稅第831602988號函) 更新日期:105/05/13

14. 死亡前2年內贈與繼承人之財產,若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出售,應否併計遺產課稅?遺產價值如何計算?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死亡日在87.6.25以前為3年內)贈與給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這些親屬配偶的財產,即使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經出讓,仍然要當作他的遺產併計課稅,如該贈與標的為土地,其遺產價值之計算以贈與日的時價為計算標準,如該贈與標的為其他財產,其遺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日的時價為計算標準。例如土地以公告現值,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公開上市或上櫃的股票等有價證券,以當日市場收盤價作為時價,沒有公開上市的公司股份或獨資合夥商號的出資額,以這些公司或商號資產淨值作為時價。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 (財政部90.5.21台財稅字第0900453078號函) (財政部94.12.7台財稅字第09404580700號函) 更新日期:105/05/13

15. 信託關係存續中受益人死亡時,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遺產的價值如何計算? 這個問題依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內容不同,說明如下: 1.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權利者,該信託利益為金錢時,以信託金額為準,信託利益為金錢以外之財產時,以受益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之時價為準。

2.享有孳息以外信託利益之權利者,該信託利益為金錢時,以信託金額按受益人死亡時起至受益時止之期間,依受益人死亡時郵政儲金匯業局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複利折算現值計算之;信託利益為金錢以外之財產時,以受益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之時價,按受益人死亡時起至受益時止之期間,依受益人死亡時郵政儲金匯業局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複利折算現值計算之。

3.享有孳息部分信託利益之權利者,以信託金額或受益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之時價,減除依前款規定所計算之價值後之餘額為準。但該孳息係給付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或其他約載之固定利息者,其價值之計算,以每年享有之利息,依受益人死亡時郵政儲金匯業局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年複利折算現值之總和計算之。

4.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為按期定額給付者,其價值之計算,以每年享有信託利益之數額,依受益人死亡時郵政儲金匯業局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年複利折算現值之總和計算之;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為全部信託利益扣除按期定額給付後之餘額者,其價值之計算,以受益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之時價減除依前段規定計算之價值後之餘額計算之。

5.享有前4款所規定信託利益之一部者,按受益比率計算之。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之1)

更新日期:105/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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