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所得定義及介紹
以下是計算基本所得時,財政部對海外所得定義及問題之資料整理,提供參考。
一、 海外所得是指哪些地方的所得? 答:海外所得係指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 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指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以外之所得。 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故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非屬海外所得。 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28條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有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者,其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不視為台灣地區來源所得,免納所得稅。故香港及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係屬海外所得。
二、 海外所得在海外已繳納的稅額可以扣抵嗎?有無扣抵限額的規定? 答:海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地法律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可以申請扣抵。但扣抵的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海外所得,而計算增加之基本稅額。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限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限額=(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海外所得÷(基本所得額-綜合所得淨額) 海外已繳納稅額申請抵扣時,應提出所得來源地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證明,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 三、 海外所得的認定時點為何? 答:海外所得係以給付日作為所得的認定時點。亦即民國99年1月1日以後給付的海外所得,應該在給付日所屬年度,計入當年度的個人基本所得額。 給付日所屬年度,如果是股票交易所得,是指股票買賣交割日年度;如果是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是指契約約定核算買回價格之日所屬年度。 海外所得如為外國貨幣或以外國貨幣計價,應按給付日台灣銀行買入及賣出貨幣即期外匯收盤價之平均數折算新台幣,計算所得額。 四、 個人的海外所得有哪些類別項目? 答:個人的海外所得共有下列11個類別項目: 1.營利所得;2.執行業務所得;3.薪資所得;4.利息所得;5.租賃所得;6.權利金所得;7.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8.財產交易所得;9.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10.退職所得;11.其他所得。 五、 個人海外所得如何計算? 答:個人海外所得的計算如下: 海外所得項目 個人海外所得的計算 1.股利或盈餘 被投資事業給付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與已扣繳稅額之合計數 2.一時貿易盈餘 按所得稅法關於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規定計算 3.執行業務所得 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相關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 4.薪資所得 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 5.利息所得 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之利息收入 6.財產租賃所得 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 7.權利金所得 以全年權利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 8.財產交易所得 1.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 2.財產或權利原為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或權利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 9.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 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及各種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減除其所支付之成本及必要費用。 10.退職所得 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及養老金。 11.其他所得 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 六、 個人海外所得如果未能提出成本及必要費用之證明,該如何計算? 答: 海外所得項目 未能舉證成本時,海外所得的計算 1.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及其他所得 比照同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適用財政部核定之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核計其所得額 2.以專利權或專門技術讓與或授權公司使用,取得之對價為現金或公司股份者 按取得現金或公司股份認股金額之70% 3.以專利權或專門技術讓與或授權公司使用,取得之對價為公司發行之認股權憑證者 按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之70% 4.不動產 按實際成交價格之12% 5.有價證券 按實際成交價格之20% 6.其餘財產 按實際成交價格之20% 七、 持有海外有價證券或境外基金受益憑證,其所得如何計算? 答:海外有價證券或境外基金受益憑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但民國98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有價證券或境外基金受益憑證,其原始取得成本低於下列收盤價或淨值者,得以該收盤價或淨值計算其成本: (1)上市有價證券於民國98年12月31日之收盤價。 (2)未上市股票於民國98年12月31日之淨值。 (3)境外基金受益憑證於民國98年12月31日之淨值。 八、 海外基金的所得是否為海外所得? 答:海外基金依發行機構的不同,可區分為境外基金和海外及台股基金。境外基金為境外基金機構發行,海外及台股基金則由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 1.「境外基金機構發行」的海外基金稱為境外基金,從民國99年1月1日開始,要課徵海外所得稅,投資人贖回基金時,以賣價收入減去當初投入時的成本,差額為海外所得,超過100萬元以上要全額併入基本所得額申報。 2.「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的基金,也可以投資海外有價證券,屬於「國內基金」性質,投資人贖回時,依目前規定免證券交易所得稅。 各類基金獲利課稅比較 (a) 境外基金機構發行/境外基金/視為海外所得 (b)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海外基金視為國內所得(目前免稅)
九、 如果發生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可以扣除海外所得嗎? 答:財產交易有損失者,得自同年度海外所得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扣除數額以不超過該財產交易所得為限,且損失及所得均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為限。 因此,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僅得列報扣除當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不得扣除其他類別之所得,且財產交易所得及損失須依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
十、 海外所得發生在海外,稅務機關如何掌握個人海外所得的相關資料? 答:海外所得發生在海外,稅務機關要掌握納稅人的課稅資料,的確不容易。目前,稅務機關最可能掌握的課稅資料就是個人資金海外匯出入的匯款紀錄。 根據《管理外匯條例》的規定,個人新台幣50萬元以上等值外匯收支或交易,應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之規定辦理申報。辦理新台幣結匯申報時,應依據外匯收支或交易有關合約等證明文件,誠實填妥「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經由外匯指定銀行向中央銀行申報。此份向中央銀行申報的資料將是海外所得課稅的重要線索。 另外,稅法也規定,申報海外所得時,應檢附收、付款紀錄、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所得額之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十一、 民國99年之後從海外匯回台灣的資金是否都視為海外所得都必須計入基本所得額? 答:民國99年之後從海外匯回台灣的資金應區分情況,屬於民國99年以後的所得才須計入基本所得額,如果是屬於98年底以前存放在海外的資金匯回台灣、或是99年以後從台灣匯出的資金再匯回台灣的,則無須計入基本所得額。 個人海外匯出入款的分類項目主要如下:
依上所列,若資金屬資金收回(如210收回股本投資、250收回國外存款等),則無須計入基本所得額計算;若資金屬所得性質(如410薪資款匯入、441股本投資所得、443國外存款利息等),則須計入基本所得額。
十二、 海外所得未報、漏報或短報會有怎樣的處罰? 答:依據《條例》第15條規定,未依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規定應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規定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已依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致短漏稅額之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