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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之介紹及節稅(二)

106-05-11,總統公布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及菸酒稅法。遺贈稅由單一稅率改採三級累進稅率,自明(12)日起生效

106-04-25,行政院函請審議「遺產及贈與稅(下稱遺贈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今(25)日經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第10次會議三讀通過。

  財政部表示,為落實遺贈稅課徵目的及符合社會期待,配合長期照顧服務法第15條之修正,以調高遺贈稅稅率所增加之稅課收入,挹注長期照顧服務財源,經衡酌目前經濟環境情況,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計增訂1條,修正3條,將遺贈稅稅率調整為三級累進稅率(10%、15%及20%),調增稅率所增加之稅課收入,撥入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置之特種基金,用於長期照顧服務支出,不適用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

  財政部指出,上開修正草案於今日經立法院表決並完成三讀,俟總統公布後施行,該部刻積極辦理相關配套事宜,俾利法案順利實施。

除了新修正稅率及課稅額外,其他規定及節稅方式沒有變動,以下為財政部之資料及節稅建議,提供參考,下列之例子其稅率仍採舊資料,只課10%。

肆、遺產及贈與稅如何節稅-公共設施保留地、政府開闢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之優惠

例二: 上例林君遺有之4筆土地中,甲地為都市計畫內公園用地, 屬應徵收而未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另1筆丁地為政府開闢供公眾通行之道路,而林君配偶及子女皆繼承。如果繼承人申報時主張扣除上述2筆土地價值,其稅負如何? 解析: 一、計算如下: (一)不計入遺產總額:3,000,000元(丁地) (二)遺產總額:43,100,000元 包括:土地3筆價值:41,000,000元 房屋1棟:800,000元 銀行存款:1,300,000元 (三)免稅額:12,000,000元 (四)扣除額合計34,340,000元 包括:配偶扣除額:4,930,000元 親屬扣除額:2,000,000元 殘障特別扣除額:6,180,000元 喪葬費:1,230,000元 公共設施保留地:20,000,000元(甲地) (五)課稅遺產淨額:0元(43,100,000-12,000,000-34,340,000=-3,240,000元) (六)應納遺產稅額:0元。

二、 法令依據: (一)公共設施用地: 都市計畫法第42條:「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應視實際情況,分別設置下列公共設施用地: 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埠用地。 學校、社教機構、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用地。 上下水道、郵政、電信、變電所及其他公用事業用地。 本章(都市計畫法第4章)規定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 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二)政府開闢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2款:「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不計入遺產總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仍應計入遺產總額。」 更新日期:105/03/15

伍、遺產及贈與稅如何節稅-農業用地、三七五租約土地之優惠

例三: 上例林君遺有之4筆土地中,除2筆為公園、政府開闢之道路外,另2筆土地為農業用地,其中乙地未訂有三七五租約,地上有荔枝等農作物價值為10萬元,由繼承人繼續經營農業生產,丙地則訂有三七五租約,繼承人申報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主張扣除,其稅負如何? 解析:

一、計算如下: (一)不計入遺產總額:3,000,000元(丁地) (二)遺產總額:39,200,000元 (20,000,000+9,000,000+100,000+12,000,000×2/3(地上農作物)(丙地以三分之二計價)+800,000+1,300,000=39,200,000元) (三)免稅額:12,000,000元 (四)扣除額合計:51,440,000元 包括:配偶扣除額:4,930,000元 親屬扣除額:2,000,000元 殘障特別扣除額:6,180,000元 喪葬費:1,230,000元 公共設施保留地:20,000,000元 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17,100,000元【9,000,000+12,000,000×2/3(於89年1月28日後取具合法農業使用證明之三七五租約耕地繼承人免遺產稅)+地上農作物:100,000元】 (五)課稅遺產淨額:0元(39,200,000-12,000,000-51,440,000=-24,240,000元) (六)應納稅額:0元

二、法令依據: (一)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 (二) 財政部67年8月2日台財稅第35163號函規定:「遺產土地訂有三七五租約者,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按公告現值三分之一予以減除後辦理估價。」;另依財政部89年11月24日台財稅第0890458227號規定:「訂有三七五租約之耕地,所有權人於89年1月28日以後死亡者,繼承人如已取具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作農業使用證明,依89年1月26日修正公布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及同日修正公布之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第1項規定,免課徵遺產稅。 更新日期:105/03/15

陸、遺產及贈與稅如何節稅-死亡前6年至9年內繼承之財產且已繳納遺產稅者,可按年遞減扣除80%、60%、40%、 20%繼承財產之優惠

例四: 被繼承人何君103年3月1日死亡,遺有土地5筆(死亡日該5筆土地公告現值總計3,000萬元)、銀行存款200萬元,該5筆土地係何君死亡前3年繼承其父之財產,且已繳納過遺產稅,何君遺產由其配偶及二子女繼承,其稅負如何? 解析:

一、本案何君之繼承人應納遺產稅額,計算如下: (一)不計入遺產總額:30,000,000元 (二)遺產總額:2,000,000元 (三)遺產淨額:0元(2,000,000-12,000,000-4,930,000-2×500,000-1,230,000=-17,160,000) (四)應納遺產稅額:0元

二、若該5筆土地,係何君死亡前6年至9年內繼承之財產且已繳納遺產稅者,可按年遞減扣除80%、60%、40%、 20%。 (一)何君繼承之5筆土地為其死亡前6年繼承之遺產已納遺產稅者,應納遺產稅計算如下: 遺產總額:32,000,000元(30,000,000+2,000,000) 遺產淨額:0元(32,000,000-12,000,000-4,930,000-2×500,000-1,230,000-30,000,000×80%=-11,160,000)應納遺產稅額0元 (二)設何君繼承之5筆土地為其死亡前7年繼承之遺產已納遺產稅者,應納遺產稅計算如下: 遺產總額:32,000,000元 遺產淨額:0元(32,000,000-12,000,000-4,930,000-2×500,000-1,230,000-30,000,000×60% =-5,160,000元) 應納遺產稅額:0元 (三)若何君繼承之5筆土地為其死亡前8年繼承之遺產已納遺產稅者,應納遺產稅計算如下: 遺產總額:32,000,000元 遺產淨額:840,000元(32,000,000-12,000,000-4,930,000-2×500,000-1,230,000-30,000,000×40%= 840,000元) 應納遺產稅額:84,000元(840,000×10%=84,000元) (四)設何君繼承之5筆土地為其死亡前9年繼承之遺產已納遺產稅者,應納遺產稅計算如下: 遺產總額:32,000,000元 遺產淨額:6,840,000元(32,000,000-12,000,000-4,930,000-2×500,000-1,230,000-30,000,000×20%= 6,840,000元) 應納遺產稅額:684,000元(6,840,000×10%=684,000元)故納稅義務人在申報被繼承人遺產稅時,應注意被繼承人有無死亡前9年內繼承之財產,且已納遺產稅者,若有此類財產,可主張不計入遺產總額或扣除額,以節省遺產稅。

三、法令依據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及第17條第1項第7款。 更新日期:105/03/15

柒、遺產及贈與稅如何節稅-生前移轉財產好?死後繼承好?

例七: 劉君辛苦多年,賺得土地1筆(取得當時公告現值總計80萬元)、房屋1棟及銀行存款50萬元,其有配偶及1子1女,劉君擔心死後會被課徵遺產稅,於103年2月14日將該土地及房屋贈與其子(贈與當時土地公告現值總計500萬元、房屋評定現值80萬元),應繳多少贈與稅?有無相關稅賦?若留待以後由其子繼承,繼承人需繳多少遺產稅? 解析: 一、贈與土地有2種稅賦:贈與稅、土地增值稅(稅率為20%、30%、40%)。

二、贈與房屋有2種稅賦:贈與稅、契稅(稅率6%)。

三、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房屋不課土地增值稅、契稅。

四、103年2月14日贈與其子土地、房屋,應繳納多少稅賦,計算如下: (一)贈與稅 贈與總額:5,800,000元 免稅額:2,200,000元 贈與淨額:3,600,000元 稅率:10%。 應納贈與稅額為360,000元 (二)土地增值稅:假設為1,920,000元 (三)契稅:假設為60,000元

五、若同年度由其子繼承,繼承人應繳納多少遺產稅?計算如下: (一)遺產總額:6,300,000元 (二)免稅額:12,000,000元 (三)扣除額:7,160,000元 包括:配偶扣除額:4,930,000元 直系卑親屬扣除額:1,000,000元 喪葬費:1,230,000元 (四)遺產淨額:0元(6,300,000-12,000,000-7,160,000=-12,860,000元) (五)應納遺產稅額為0元

六、本案劉君若生前贈與土地、房屋給其子,需繳稅賦合計2,340,000元,若不贈與,留待繼承時將土地,房屋由長子繼承,配偶及女兒繼承現金,遺產稅應納稅額為0元,繼承人不須繳納遺產稅且不須繳納土地增值稅及契稅。

七、由案例五、六、七可知,納稅人欲節省遺產及贈與稅,需考慮自身財產之多寡,及財產移轉時其他稅賦負擔,若財產扣除遺產稅免稅額、扣除額後,遺產淨額為0元或負數,則生前贈與並不划算,若財產龐大,概算應納遺產稅額極高,可考慮生前及早規劃將財產移轉,以節省稅負。

八、法令依據: 土地稅法第28條但書規定:「‧‧但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 資料來源: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財政部賦稅署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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