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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個人理財規劃及理財工具

有人認為理財規劃是以錢賺錢,但筆者覺得理財規劃是生涯規劃的一部分,若沒有錢,何來理財?有錢就必須先有收入,而收入與人的工作生活有很大的關係,所以理財規劃與人的生涯規劃是無法分開的。

為何要理財?最重要的是財富的保存,避免非預期風險的發生導致無錢可用,在風險控管得宜時,才該考慮增加現金的目的,就是以錢賺錢,還有避免不必要的支出,例如節稅。對風險屬性較高者,可能考慮的是以賺錢為首要目標,但較保守的風險追求者,首要考量應該是財富的保存。

理財是對現金流量管理的統稱,其實就類似公司的財務管理一樣,只是較為簡略。理財最好是從出社會開始,但永遠不嫌晚。

理財規畫包含下列要素:

1. 現金流量的管理:可編製個人現金流量表及資產負債表 (a) 現金收入:個人工作收入(家族收入)、投資收入、遺產贈與、融資借款、非預期性收入(中獎等)… (b) 現金支出:日常生活必需支出、投資支出(動產、不動產支出)、貸款支出、醫療支出、非預期性支出(例如意外) (c) 動產與不動產:例如證券基金、定存、不動產等 (d) 負債:短期性借款、不動產長期借款等

2. 財務預測表:預計將來可能產生之收入及支出,包含未來工作收入、買房子車子之需求、小孩之教育費支出、退休後之支出等

3. 決定資金之運用:在評估可負擔之融資下,例如每月還款在收入1/3左右下,可運用之閒置資金便可考量一部分用於規避風險的財富保存,另一部分則用於可獲得較高報酬率的投資上。

4. 資金之運用需考量不必要的支出,例如稅負部分,亦必須注意分散風險,因為越高報酬的投資其風險性越高,故財富應分配在不同類型的資產上,亦即股票、債券、銀行存款、保險、信託、不動產、期貨及海外投資等,其比重應有合理的分配。而比重則視個人是否為風險的追求者或其財富多少而有所不同

理財工具如下: 1. 財富保存(儲蓄及風險發生時的緊急現金需求) (a) 活存及定存 (b) 保險: .退休養老費用:壽險、年金險 .個人及家庭的醫療費用:醫療險 .個人及家庭的意外費用:意外險、第三責任險 .遺族的生活費用: 壽險 .意外財產損失:地震險、火險、汽車險 (c) 風險低之政府債券 (d) 風險低之股票投資

2. 可轉換現金之需求:隨時可轉換現金,避免流動性不足 (a) 活期存款: 流動性高,沒有損失 (b) 定存:未到期利息收入打折 (c) 證券及債券等:可能因價值下跌而有買賣損失 (d) 保險:未到期之保單價值損失:可以保單價值質押,較低利率借款 (e) 無擔保借款:高利息費用成本負擔 (f) 不動產:無法一時兌現,但可抵押借款,降低借款成本

3. 投資工具組合 (a) 存款: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可轉讓定期存單(NCD) (b) 標會 (c) 股票 (d) 保險:儲蓄險、投資型保單 (e) 債券:政府、金融機構或企業界為籌募資金而發行的一年期以上的有價證券,此憑證稱之為債券,是政府或民間募集資金的一個管道。 債券依發行人的不同可分為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 (f) 基金 (g) 動產投資:珠寶、古董、書畫等收藏品 (h) 不動產投資

4. 節稅規劃 (a) 遺產稅及贈與稅: .信託 .人壽或意外保險 .捐贈等 (b) 所得稅: .信託 .人身保險(人壽或年金保險要保人與受益人非同一人,台幣3,330萬元以下者免基本稅額) .捐贈 .海外股票及債券、海外基金(基本稅額: 海外投資台幣100萬以內免稅) .證券交易. .OBU帳戶 .公債、公司債、短期票券及金融債券之利息所得(分離課稅:10%) (c) 房地合一稅/土地增值稅:自住或農地 相關理財商品將會陸續介紹,其中人身保險已介紹,故針對保險補充如下。

很多人都認為保險可以節稅,但保險最主要的原始功能是在儲蓄及財產保護之功能,集合眾人之力分散風險以備臨時緊急所需,例如生病或意外發生。這是保險與其他理財工具最大之不同,也是一般民眾最該列為優先的保險。保險的順序應該是醫療及傷害險最優先,其次為儲蓄險,可獲得較定存更高的報酬率,例如預期未來小孩的教育費、未來的旅遊進修等。儲蓄險若為生存險,最好是要保人與受益人一樣,可避免贈與稅(每年有220萬免稅額),若為死亡險,最好是人壽保險,並指定受益人,則可避免遺產稅。除非遺產已超過免稅額(1,200萬)及扣除額(配偶: 493萬: 直系血親卑親屬/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者: 50萬/每人: 父母: 123萬; 喪葬費用: 123萬),一般大眾對遺產稅可以不必在意。

當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或被保險人與受益人不同時,產生潛在道德風險是存在的,所以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簽訂保單時,必須評估此狀況之風險。

想要以保險費節稅者,必須注意即使人壽險有規定指定受益人可免遺產稅,在實質課稅原則下,國稅局依實際狀況仍可能課稅,以下提供參考:

1. 年金保險保險金及醫療保險金給付可能要課遺產稅: 法院案例:年金保險保險金-年金保險的身故理賠金雖有指定受益人,但視為要保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認定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下來的權利,視為要保人之遺產 醫療保險給付,應理賠的對象是是要保人,因此視為要保人遺留之權益;因此這兩項保險給付均須列入遺產。

2. 實質課稅原則說明 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及年金保險之確定年金給付,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時有指定受益人者,依保險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惟如涉有規避遺產稅等稅捐情事者,稽徵機關仍得依據有關稅法規定或稅捐稽徵法第十二條之一所定實質課稅原則辦理。以下案例提供參考: http://www.transglobe.com.tw/transglobe-web/nat/law-taxrules2013

3. 個人投資型保險所得課稅規定如下 :一、99年1月1日起要保人與保險人所訂立之投資型保險契約,契約連結之投資標的或專設帳簿資產之運用標的發生之收益,保險人應於收益發生年度,按所得類別依所得稅法規定,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分別計算要保人之各類所得額,由要保人併入當年度所得額,依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課稅。

4. 法官會從下列四大細項判斷保險給付的錢,到底要不要課遺產稅。 (a) 投保目的: 核保時,投保大額保險的人,都有填高額保單報告書,通常,保額一千五百萬以上的人都要填這分報告書。若回答節稅,可能會被認定為遺產課稅,若填寫為了保障,法官可能會持續查下去 (b) 被保險人的資產:資產雄厚,會被懷疑節稅,而不是要保障子孫的經濟生活 (c) 遺產多寡:在投保目的欄,填寫為了保障,法官可能會實地查核,只要超過二千萬元遺產,保險給付就有可能被列入遺產課稅 (d) 買保單的年齡、時間:在被課稅的實際案例中,很多的是七、八十歲的民眾,法官會認為年紀很大又家產豐厚,大保額可能是為了節稅

理財會因人對生活之要求、風險性考量、安全性、收益性及投資屬性等而有所不同,且因有現值折現因素(未來的錢需折現換算),其應規劃的方向而有所不同,故其計算的模型會因人而異,請求專家的協助亦有其必要性。透過試算的財務模型、並隨時因個人因素的收入或支出之變化、還有稅法等法令的修改,財務模型亦需不斷的修正,所以理財顧問的協助有其必要性,比起銀行保險等理財專員之規畫會考量其產品銷售業績,會計師當理財顧問應該會客觀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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