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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介紹(一)

一、 營利事業所得稅一般課徵原則

(一) 收入支出實現原則 未實現之收入與支出均不列入本年度計算;但下列未實現之費用,基於配合原則,可依限額計算列支費用, 貸記準備科目,俟實際發生時,再予沖轉,當年度累計準備不足沖轉之數,可列當期費用,惟仍應逐年重行衡量計算限額(查準§ 63 ) 1. 備抵呆帳。(查準§94 ) 2. 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及勞工退休準備金。(所§33 ,查準§ 71 ) 3. 存貨跌價損失準備。(查準§ 63 ,所§44 ) 4. 短期投資跌價損失準備。(查準§ 63 ,所§48 ) 5. 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

(二) 與業務有關原則 1. 不得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業務。 2. 費用列支以營業上之所需為要件,故下列費用 不得列為費用: (所§ 38 ) ( 1 )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例如:非保證業務之公司,因保證而生之損失。 ( 2 )私人及家庭之費用。 ( 3 )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怠)報金,滯納金及各項罰鍰(所§ 38、所細§42之1 )

(三) 按支出性質確定應歸屬之會計項目原則 1. 資本支出與費用支出之劃分。 2. 成本支出與費用支出之劃分。 3. 管理費用與銷售費用之劃分

(四) 符合會計期間原則 1. 會計基礎,凡屬公司組織者,應採用權責發生制。其非公司組織者,得因原有習慣,或因營業範圍狹小,報經稽徵機關核准(變更者須於各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申請) ,採用現金收付制。(所22 ,查準64 ) 2. ·凡應歸屬本年度之收入、成本、費用、損失, 在權責基礎下,縱使尚未收付,仍應於年度決算時,就估計數字,以應收收入或應付費用科目列帳。但因特殊情形無法確知者,得於確知之年度以過期帳處理,惟仍應充分表達。(查準27、42、64 )

(五) 不得超過限額原則 各項費用及損失超過稅法規定之限額,其超過部份於計算課稅所得時,不得減除並加計利息。如交際費、捐贈、職工福利、伙食費、旅費、折舊、普通收據等。(查準67、74、79、80、81、88、95 )

二、 資產類之申報與查核

(一) 現金、零用金及銀行存款  一般查核注意事項· 1. 抽查鉅額收支之原始憑證。 2. 注意結帳日前後之現金或存款之鉅額異常變動情況,並追查其原因。 3. 核算應收利息之正確性。

 現金、零用金及銀行存款分項查核注意事項: 1. 現金借貸分錄及進、銷折扣之關連性。 2. 帳列鉅額之現金餘額或銀行存款餘額,顯係股東或他人挪用,應計列利息收入(所§ 24之3 ) ;又如同時列報借款利息支出,對於相當於該現金或存款部份計算之相對利息支出不予認列。 ( § 97一11款) 3. 銀行存款金額之確實性一存款餘額證明及銀行調節表 4. 期末應收利息有否合理計算列報? (查準§ 106 ) 5. 期末鉅額現金或存款流出入之查核。 6. 現金或存款有否不當轉撥調用? 7. 期中以暫付款、預付款列帳,至期末沖轉現金或存款科目, 或作相反方向之處理者,均應比照前項設算利息收入或不認列利息支出。 8. 所得稅法第24條之3規定:公司組織之股東、董事、監察人代收公司款項不於相當期間照繳,或挪用公司款項,應按該等期間所屬年度一月一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但公司如係遭侵占、背信或詐欺,已依法提起訴訟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不予計算 9. 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 度一月一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二) 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  一般查核注意事項 1. 查明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之正確餘額,已收款不得虛列。會計師簽證案件應先行查對並函證。 2. 查明有無非營業所發生之應收債權。 3. 檢查備抵呆帳之提列及沖銷情形。 (a) 提列備抵呆帳,以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為限, 不包括已貼現之票據。但該票據到期不獲兌現經執票人依法行使追索權而由該營利事業付款時, 得視實際情形提列備抵呆帳或以呆帳損失列支。 (b) 提列呆帳準備之限度: 備抵呆帳餘額,最高不得超過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係指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債權)餘額之1 %。 (c) 營利事業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超過前款標準者,得在其以前3個年度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平均數限度內估列之。 (d) 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轉列為實際壞帳損失後再收回時, 應列為收回年度之收益。 (所§49V ) 營利事業歇業或解散時,其帳上累計未沖銷之備抵呆帳餘額,並應轉列為其他收益課稅。 (e) 受託代銷商品所經收之價款,屬代收代付性質,代銷商不得按代銷應收貨款餘額提列備抵呆帳。( 72.12.9台財稅第38738號函)。但代銷商如與委託商訂立契約約定,代銷行為發生呆帳時,應由代銷商負責賠償者,得於賠償後向客戶求償而未獲清償時,檢附代銷契約及查核準則第 94條規定應取得之憑證,列報當期損失。( 75 .5 .26台財稅艹7522050號函) (f) 已提列備抵呆帳者,實際發生呆帳損失, 應於發生年度沖抵備抵呆帳,如有不足,得列為當年度損失。 (g) 營利事業未收回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其他各項債權,如係營利事業自動予以全部免除者,依法不得以呆帳損失認定。( 49.2.15台財稅發第01273號令)

(三) 存貨:  一般查核注意事項: 1. 存貨數量之檢查,應與進、銷、存各有關帳簿、憑證、文據詳細核對。 2. 帳表所載存貨經盤點不符者,應注意其原因,及有無虛增減成本或隱匿收入。 3. 存貨盤損· (a) 會計制度健全,盤損率在1 %以下者,其盤損得予定,超過1 %者,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調查,或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簽證報告,經查明屬實者,應予認定。(查準§ 101 ) (b) 盤損率之計算公式 ◎製造業 盤損金額/(原物料、製成品及在製品期初盤存十本期進料一進貨退出及折讓十直接人工十製造費用)

4. 列報之商品盤損,須經查明其商品之性質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者,始得依有關規定認列損失。(查準§ 101-3款) (四) 預付及暫付款項:  一般查核注意事項: 1. 有無取有合法憑證。 2. 預付或暫付設備或工程款之相當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查準§97-7、8、16款) 3. 預付或暫付非營業所必須款項,對相當於該借款所支付之利息,不予認列。(查準§97-11款) 4. 預付或暫付款科目,期末雖無餘額,仍應就期中暫付預付金額及其期間計算累積支出數,比照前二項有關規定辦理 5. 預付利息、預付租金、預付保險費…等,均應按其受益期間比例換算;其屬跨年度部份,並應依比例轉列預付費用 6. 預付差旅費、預付其他款項…等,金額鉅大與營業規模顯不相當,或歷時已久迄未沖轉,屬於對員工或股東等變相放款,對於相當於該部份借款之利息費用不予認列。 (五) 同業往來: 1. 同業往來之內容性質是否合法? 2. 是否與業務有關及有無收取利息。 3. 有否關係企業間調節盈虧之安排?

(六)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已申報投資抵減之自動化生產設備是否存在?應根據設備清單及財產目錄核對,並調閱投資抵減設備事後查驗資料。 (七) 其他資產: 存出保證金、可轉讓定期存單有無依規定列報利息收入?

三、 負債類之申報與查核

(一) 應付帳款及應付票據  一般查核注意事項· 1. 有否尚未入帳或不應入帳之應付帳款及應付票據? 2. 上期應付款項在本期支付者,是否取具合法憑證? 3. 有無非因營業而發生之應付款項包括在內?其對方科目性質如何?有否轉列適當科目? 4. 屬於估計性質或其金額尚未確定者,其依據內容及估計標準是否適當?估計方法是否歷年一致?期後付款情形如何?差異數如何處理? 5. 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 權時效尚未給付者,應於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所§ 24第2項)  民法相關規定 第125條: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第126條: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127條: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1. 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 2. 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3. 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4. 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5. 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6. 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7. 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8. 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9. 第128條: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  分項查核注意事項: 1. 應付帳款· (a) 應付帳款明細分戶帳,應載明債權人姓名、地址;其屬因進貨所發生者,應具進貨發票及進貨事實;其屬進貨以外所發生者,並應檢具有關合約及證明文件;債權人中如係業主或主要股東時,並應詳加舉證說明其性質。 (b) 關係企業間應付帳款,其款項之調度如有違一般營業常規,而產生兩者之間有關收益、成本、損費之不正常移轉,應即重行調整攤計雙方真實債權債務;任何一方如以負債匿列收入,均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辦理。 (c) 流動負債有到期或交易已完成應轉為收益而於年度申報仍未轉入者,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辦理。 2. 應付票據: (a) 應付票據登記簿或應付票據明細分戶帳,應載明受款人姓名、地址、票據記載事項,以證明出 原因事實,及其利息負擔情形,以供查核。 (b) 應付票據之受款人或背書人,如係業主或主要股東,並應註明其有無正當交易事實及有無變相盈餘分配情事。 (c) 票據清償紀錄應妥善保存,以供查核;其屬以新票據調換舊票據者,並應保存收回註銷之舊票

(二) 暫收款及預收款  一般查核注意事項: 1. 預收貨款、預收定金、預收收益與遞延貸項應查明分列。其有契約者,並應查對契約。 2. 已實現之收入,不得以預收或暫收科目列帳。會計師簽證案件,並應查核其期後變動情形。

 分項查核注意事項: 1. 暫收款: (a) 暫收款係未確定貸方科目而收入現金或票據,屬臨時存欠科目,故每一貸方數額發生原因及事實,債權人真實姓名、地址、沖轉方式及資金流向、均應詳加載明;暫收款之債權人如係業主或主要股東,則依『股東往來』科目處理。 (b) 銷貨已完成,或勞務已提供完畢,仍懸列暫收款科目者,應轉列銷貨收入,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辦理(查準§ 107、108 ) (c) 由暫收款科目沖轉非收入科目,如屬匿列銷貨收入或其他收益,並應比照前項辦理。(查準§ 107、108 )

2. 預收款: (a) 預收貨款(預收定金)通常須於短期內交付商品或提供勞務以抵償債務。發行商品禮券方式亦屬預收貨款性質。 (b) 買賣貨款已收清,僅係因客戶未經提取或尚未送客戶,此項買賣標的物所有權依法屬買方所有,如仍懸列預收貨款科目者,應分別轉列當期銷貨收入及銷貨成本科目。

(三) 股東往來 1. 有否掩護短漏銷貨收入。(查準§ 108 ) 2. 有否以股東往來為過渡科目,及相關科目之沖轉而變相分配盈餘。 營利事業向股東借貸款項,依商業會計法第11 條規定係屬對外會計事項,應分別於借款及還款時依規定給予及取得憑證,俾憑稽徵機關查核借貸事實及認定利息費用,尚難憑定期性商業本票交付股東作為認定借貸事實之依據。(財政部71 .10 . 27台財稅第37871號函)

 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之二 自一百年度起,營利事業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超過一定比率者,超過部分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前項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應將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比率及相關資訊,於結算申報書揭露。 第一項所定關係人、負債、業主權益之範圍、負債占業主權益一定比率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銀行、信用合作社、金融控股公司、票券金融公司、保險公司及證券商,不適用前三項規定。

(四) 代收、代付款項· 1. 國外營利事業因委託國內公司行號代辦進貨、銷貨或其他有關營業事項,所撥匯之費用,國內受託公司行號,得就扣除代墊成本費用後之餘額, 列為當年度收益處理。(查準§ 18之1 ) 2. 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前項未取得原始憑證 (或影本) ,或已取得而未依規定保存者,所收款項應列為營業收入處理,並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 其所得額。(查準§ 18之2 ) (五) 應付暫估材料款 1. 進料已送達倉庫,因尚未確定其取得成本而未結算應付價款之材料,且在當年度已耗用,為計算當期營業成本,耗用材料係以估計成本列帳; 惟應具備完善之材料驗收、進庫、領用等會計紀錄,估價應有合理之依據,期末尚未用部份,仍應轉列期末盤存。 前項暫估進貨進料之成本,於年度結帳時, 已確知其高於應付數額而未予沖轉或補列收益者, 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規定辦理。 (六) 應付費用: 1. 注意有無非權責發生之費用,例如年終獎金屬章程載明或預先約定並明訂給付標準者,則於年度終了前准以應付年終獎金列為應付費用。 2. 營利事業之負債,如未屆消滅時效而自行轉列為收入課稅者,應准於實際清償時以營業外支出列帳,惟列支之金額,應以其減少之所得稅額,不超過原列為收入時所增加之所得稅額為限。(財政部63. 6 .10台財稅第34156號

 資料來自:財政部台北國稅局上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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