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之修正(二)
- 2017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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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應因國際會計準則(IFRS、IAS等)之修正,讓台灣會計規定能與國際會計銜接,政府對商業會計法及會計處理準則作了一些修正,讓中小企業有較一致性之會計法規遵循。以下簡略介紹其修正。
三、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修正重點 (一)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7次修正重點 本次係配合我國採用IFRSs進行修正,共計修正41 條,包含新增10條、刪除6條及修正25條

配合商業會計法修正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用語,調整準則之會計用語。 修訂會計項目之定義、認列及衡量之規範,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一致為原則。 細部規範 商準第2條: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本法、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其未規定者,依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二) 資產負債表之表達

(三) 流動資產

(四) 非流動資產

(五) 放寬會計衡量方法 • 生物資產 — 以公允價值減出售成本衡量。 — 但取得公允價值需耗費過當之成本或努力者,得以其成本減累計折舊及累計減損後之帳面金額列示。 • 商譽及無明確經濟效益期限之無形資產 – 分期攤銷,或 – 每年定期進行減損測試。 • 研究支出及發展支出, – 於當期認列費用。 – 發展支出符合資產認列條件者,得列為無形資產。
(六) 投資性不動產之續後衡量 第 17 條 – 投資性不動產,指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具,而由所有者或融資租賃之承租人所持有之不動產。 – 投資性不動產應按其成本原始認列,後續衡量應以成本減除累計折舊及累計減損之帳面金額列示。但配合編製合併財務報告之母公司依其他法令辦理者,不在此限。 (IFRS:公允價值法)
(七) 流動負債之會計項目

(八) 非流動負債

*負債準備-流動/非流動:應入帳之或有負債:例如員工認股權、不可撤銷進貨損失、除役成本
(九) 權益-其他權益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第30條 未實現重估增值: 係指依法令(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或土地法規)辦法辦理資產重估所產生之未實現重估增值。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1條 重估增值: 將不動產、廠房及設備轉列為按公允價值列報之投資性不動產致產生之重估增值(IAS40.61;IAS16.39-41 )。
(十) 綜合損益表

(十一) 權益變動表

修正條文實施日期(第四十五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但商業得自願自一百零三年會計年度開始日起,適用本準則。
*本資料來自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企業準則公報、經濟相關課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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