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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適用企業會計準則各項稅務之處理

自105會計年度起,營利事業依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商業會計法、103年11月19日修正發布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及經濟部104年9月16日經商字第10402425290號函「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公開之各號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以下簡稱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編製財務報告者,應依下列規定計算稅額扣抵比率及當年度未分配盈餘:

一、 稅額扣抵比率

(一) 營利事業於首次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之當年度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6規定計算稅額扣抵比率時,其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應包含首次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產生之保留盈餘淨增加數或淨減少數。

(二) 首次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產生之保留盈餘淨增加數,於採用當年度及次一年度,屬99年度以後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累積未分配盈餘,計算該二年度股利分配日稅額扣抵比率時,其稅額扣抵比率上限為20.48%;於上開二年度以後之年度,該淨增加數尚未分配部分,屬99年度以後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累積未分配盈餘,計算股利分配日稅額扣抵比率時,其稅額扣抵比率上限為33.87%。

(三) 首次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產生之保留盈餘淨減少數,應沖抵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該沖抵之未分配盈餘所含之可扣抵稅額,無需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減除。股利分配日應依沖抵後之累積未分配盈餘,分別按所得稅法第66條之6第2項規定計算稅額扣抵比率上限;股利分配日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為負數者,稅額扣抵比率以0計算

二、當年度未分配盈餘

(一)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規定計算之未分配盈餘,應以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及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規定處理之本期稅後淨利及由其他綜合損益項目轉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之合計數,減除同條項各款後之餘額計算之。

(二)營利事業首次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之期初保留盈餘淨減少數,致採用當年度之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產生借方餘額(累積虧損),其以當年度稅後盈餘實際彌補該借方餘額之數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三、 首次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後,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疑義

一、按公司法第237條規定:「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而該法定盈餘公積之提列基礎,實務上則依公司章程,有「本期稅後淨利」或「實際分派數」之二種類型提列基礎。

二、所詢企業之法定盈餘公積如以「本期稅後淨利」為提列基礎者,於首次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之規定,無論採用追溯或推延調整所產生之保留盈餘,因該保留盈餘並未經過損益項目,毋須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三、另公司倘有累積虧損時,則應依公司法第232條規定,於彌補虧損後,再行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經濟部一0五、十二、七經商字第一0五0二一三七八八0號)

四、 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填寫說明

1. 申報書第11頁背面-盈餘分配表或盈虧撥補表(105年度)

(三) 104 年度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或首次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產生保留盈餘之淨調整數,請填報於「104 年度其他保留盈餘調整數(05b 欄)」,當年度另有其他調整保留盈餘項目亦請填報於本欄位並附明細表。本欄金額為正數者,應與「期初未分配盈餘(01、02、02a 欄)」、「104 年度稅後淨利(07 欄)」及「104 年度其他綜合損益轉入之稅後淨額(07a 欄)」合併計算「本期可供分配盈餘(10、11、11a、11b、12 欄)」;如為負數,應與「期初未分配盈餘(01、02、02a 欄)」依填表說明二原則合併計算,依盈餘所屬年度填報於「本期可供分配盈餘(10、11、11a 欄)」。

2. 申報書第12頁背面-未分配盈餘申報書(105年度)

六、申報書項次6說明: 所稱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指營利事業以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實際彌補其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累積虧損數額;營利事業因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期初保留盈餘淨減少數,致採用當年度之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產生借方餘額(累積虧損)者,其以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實際彌補該借方餘額之數額,得併入計算。

七、申報書項次7說明: 所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一年度虧損額,指營利事業105年度財務報表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查定之稅後純損數額,請檢附會計師查核簽證之105年度財務報表及查核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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