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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105年度及106年度免稅額、扣除額及稅率等規定

在「105年度所得稅法規定有列支限額之項目標準計算表」中之規定,其依據來源如下,在限額內可節稅,但不符合規定或超過其規定,事後補稅及罰款反而損失更大。申報所得稅者應更注意此細節。

所得稅法第 100-2 條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所列報之免稅及扣除項目或金額,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所列報減除之各項成本、費用或損失、投資抵減稅額超過本法及附屬法規或其他法律規定之限制,致短繳自繳稅款,經稽徵機關核定補繳者,應自結算申報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繳納補 徵稅款之日止,就核定補徵之稅額,依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之存款利率, 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但加計之利息,以一年為限。 依前項規定應加計之利息金額不超過一千五百元者,免予加計徵收」

財政部88/08/13台財稅第881935783號函 第100條之2第5則附件 附件: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第1項所稱本法及附屬法規有關所得額計算之限制規定彙整表

貳、綜合所得稅

(編者註:個人或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應改依政治獻金法第19條規定辦理。)

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 1. 財政部公布日期:104-12-23 2. 105年度各項金額,納稅義務人於106年辦理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適用

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政部已於105年12月8日公告106年度綜合所得稅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均與105年度相同,說明如下:

一、標準扣除額:單身者扣除90,000元;有配偶者扣除180,000元。 二、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為128,000元。

該局說明,財政部同時公告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課稅級距調整如下: 一、每人全年88,000元;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70歲者,暨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者,每人每年132,000元。

二、課稅級距部分,各級距金額及累進稅率如下: ﹙一﹚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540,000元以下者,課徵5%。 ﹙二﹚超過540,000元至1,210,000元者,課徵27,000元,加超過540,000元部分之12%。 ﹙三﹚超過1,210,000元至2,420,000元者,課徵107,400元,加超過1,210,000元部分之20%。 ﹙四﹚超過2,420,000元至4,530,000元者,課徵349,400元,加超過2,420,000元部分之30%。 ﹙五﹚超過4,530,000元,至10,310,000元者,課徵982,400元,加超過4,530,000元部分之40%。 ﹙六﹚超過10,310,000元者,課徵3,294,400元,加超過10,310,000元部分之45%。

財政部公告106年度計算個人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106年度領取退職所得時,應依公司填報退職所得扣繳憑單所載金額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

該局說明,財政部於105年12月7日公告106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計算方式如下: 一、一次領取者: (一)一次領取總額在18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零。 (二)超過18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6萬2千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三)超過36萬2千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二、分期領取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8萬1千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於106年給付退休或被資遣員工之退職所得,應按給付額減除上開規定之定額免稅額度後之餘額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之扣繳率辦理扣繳及申報。納稅義務人則應按扣繳單位填報之退職所得金額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以維自身權益。

106年度個人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之基本所得額金額、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之金額及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保險死亡給付金額與105年度相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05年12月8日公告106年度個人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之基本所得額金額、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之金額及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保險死亡給付金額,仍維持與105年度相同,說明如下: 一、105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額在670萬元以下者,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 二、105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額金額超過670萬元者,其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670萬元後,按20%計算之金額 三、該條例規定之保險死亡給付,106年度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凡是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有海外所得、特定保險給付、 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綜合所得稅之非現金捐贈扣除額等應列入計算個人基本所得額項目,依該條例規定於加計個人綜合所得淨額後,計算個人之基本所得額時,如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者,以基本所得額扣除670萬元之淨額,按20%計算基本稅額。

該局提醒,基本稅額應先與一般所得稅額作比較。如果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則不必再繳納基本稅額,只要依原來的綜合所得稅規定繳稅即可。如果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除依原來的綜合所得稅規定繳稅外,應另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的差額繳納所得稅,且該差額不得以投資抵減稅額減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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