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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105年度所得稅法規定有列支限額之項目標準(一)

在「105年度所得稅法規定有列支限額之項目標準計算表」中之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第6、7頁),其依據來源如下,在限額內可節稅,但不符合規定或超過其規定,事後補稅及罰款反而損失更大。申報所得稅者應更注意此細節。

所得稅法第 100-2 條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所列報之免稅及扣除項目或金額,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所列報減除之各項成本、費用或損失、投資抵減稅額,超過本法及附屬法規或其他法律規定之限制,致短繳自繳稅款,經稽徵機關核定補繳者,應自結算申報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繳納補 徵稅款之日止,就核定補徵之稅額,依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之存款利率, 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但加計之利息,以一年為限。 依前項規定應加計之利息金額不超過一千五百元者,免予加計徵收」

財政部88/08/13台財稅第881935783號函 第100條之2第5則附件 附件: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第1項所稱本法及附屬法規有關所得額計算之限制規定彙整表 壹、營利事業所得稅

加班費.保險費.伙食費並未在上述表格內

106年度公布之限額資料(105年度所得申報)

(一)向非金融業借款之利息 & (二)獨資、合夥事業職工之薪資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500727550號 訂定「一百零六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及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一、一百零六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 (一) 向金融業借款之利息,依約載利率,核實認定。 (二) 向非金融業借款之利息,其利率最高不得超過月息一分三厘,超過部分不予認定。

二、一百零六年度營利事業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一) 公司組織及合作社職工之薪資(包括年節獎金),核實認定。 (二) 獨資或合夥事業之資本主、執行業務合夥人、經理及特聘技術人員之薪資(包括年節獎金),核實認定。 (三) 獨資或合夥事業之高級職員(副理、單位主管、秘書、工程師、技師等)月薪最高以新臺幣八二、○○○元為限,一般職工新臺幣五七、五○○元為限,超過部分不予認定。至年節獎金部分,於其併同當年度經認定之薪資數額後,不超過上述月薪標準按支薪月數另加二個月為基數之累積數額者,准予核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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