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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業存款利息所得之認列及稅負

一般金融業存款利息所得須課所得稅,個人有27萬免稅額。而其他種類之利息所呢?營利事業與個人規定是不同的,以下概略介紹。

(一)營利事業利息所得之規定:

註1:有效利率,指於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預期存續期間,使未來收取現金之折現值,等於取得時帳面價值之利率 註2:上述利息所得需扣繳10%稅款,並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二) 個人利息所得之規定: 1. 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 息所得應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10%,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15%,)。 2. 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個人取得下列所得,應依第八十八條規 定扣繳稅款,扣繳率為百分之十,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a) 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所得。 (b)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所得。 (c) 以前項或前二款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 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所得。 (d) 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 第一項及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利息所得,不適用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之規定(27萬)

*資料來源: 所得稅法:第14-1條 所得稅法:第24~24-2條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31-1~31-4條 所得稅法第8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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