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合夥與公司設立登記應備之文件
一、 「有限公司」組織申請設立登記應檢附文件 (1)申請書(委託會計師或律師代理者,應另檢附委託書一份) (2)其他機關核准函(僑外人投資事業應附投資審議委員投資核准函、資金審定函;經營許可業務者應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影本;無則免送) (3)公司章程 (4)股東同意書正本(股東需親自簽名) (5)董事願任同意書正本(如擔任董事者已於股東同意書親自簽名同意時,免附) (6)股東資格身分證明文件(如有涉及外國文件者,應另檢附中譯本) (7)董事資格身分證明文件(含指派代表人之指派書) (8)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正本(應載明同意提供使用之公司名稱)及最近一期房屋完稅稅單(或所有權狀)影本。(建物為公司所有者或檢附租賃契約影本,免附同意書,仍應附最近一期房屋完稅稅單影本或所有權狀影本) (9)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暨其附件 (10)委託會計師簽證之委託書 (11)設立登記表二份 (12)登記費:按章程所定資本總額每四千元一元計算;登記費未達一千元者,以一千元計收 【備註:自97年5月1日起,配合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線上審核計畫,免附核准之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申請表,惟請於申請書填列預查編號。】
二、 「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申請設立登記應檢附文件 (1)申請書(委託會計師或律師代理者,應另檢附委託書一份) (2)其他機關核准函(僑外人投資事業應附投資審議委員投資核准函、資金審定函;經營許可業務者應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影本;無則免送) (3)公司章程 (4)發起人會議事錄 (5)董事會議事錄及其簽到簿影本 (6)發起人名冊 (7)董監事資格身分證明文件(依公司法第27條第2項規定當選者應加附法人股東指派書) (8)董監事願任同意書正本(應由董監事親自簽名;董事長應加填一份董事長願任同意書) (9)發起人資格身分證明文件 (10)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正本(應載明同意提供使用之公司名稱)及最近一期房屋完稅稅單(或所有權狀)影本。(建物為公司所有者或檢附租賃契約影本,免附同意書,仍應附最近一期房屋完稅稅單影本或所有權狀影本) (11)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暨其附件 (12)委託會計師簽證之委託書 (13)公司設立登記表二份 (14)登記費:按章程所定資本總額每四千元一元計算,而未達一千元者,以一千元計收。 【備註:自97年5月1日起,配合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線上審核計畫,免附核准之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申請表,惟請於申請書填列預查編號。】
三、 獨資、合夥商業申請商業登記應檢附文件 (1)申請書(委託他人辦理者,應附具委託書)。 (2)其他機關核准函(負責人、合夥人為外國人或華僑者應應附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公文;所營業務如為商業登記法第6條規定須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依許可法令規定之登記事項加附許可文件影本;無則免附)。 (3)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屬於合夥組織者,並應檢具合夥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合夥契約書(負責人、合夥人為外國人或華僑者應檢附居所證明文件;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商業負責人或合夥人,應附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 (4)資本額證明文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25 萬元者,免附)。 (5)所在地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所有權人非商業負責人或合夥人者,應附具所有權人同意書正本。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得以最近一期房屋稅單影本代之;所有權人同意書得以商業與所有權人簽訂之租賃契約影本代之。 (6)登記費:新台幣1千元。 (7)商業設立登記前,應先申請預查核准並繳納審查費新臺幣3百元。
規費:一般送件NT$300元;線上申辦NT$150元
目前受理公司登記之服務機關計有經濟部(商業司、中部辦公室)、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科技部新竹等3個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交通部航港局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等14個受理機關。 經濟部商業司負責包含大陸地區營利事業在台分公司及辦事處許可、外商認許及報備、外國分公司、實收資本額新台幣五億元以上及公司所在地在金門、馬祖地區之本國公司。其餘由所在地政府或園區管理局負責,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負責台灣省公司行號。
有限公司必需於章程訂立後15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股份有限公司必需於董事長(負責人)就任後15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依法已辦理公司、獨資及合夥組織設立登記,須向稽徵機關申請設立稅籍編號:若有與進出口業務及工廠設立需求,記得向相關單位辦理。
本分資料來源: 經濟部商業司網站資料及相關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