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租稅優惠規定
- 2016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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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台灣的對營業事業所得稅有諸多租稅優惠規定,其主管機關多所不同,且申請手續繁雜,各行各業若自行申報所得稅時容易忽略,而政府希望取得較嚴謹及正確資訊,所以規定“依原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或其它法律規定,享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利事業,全年營業收入凈額及非營業收入若大於5,000萬元以上,需要會計師稅務簽證”(除公開發行及金融相關行業外,一般行業需收入達一億以上,方才需要稅務簽證)。除上述要求外,其它申請租稅優惠並未強制規定會計師稅務簽證,但租稅優惠經常是國稅局查帳重點,再加上查核時之往來回覆,透過會計師可達事半功倍之效,亦可避免事後大幅調整及補稅之麻煩。
現行租稅優整理如下,但要提醒的是租稅法令隨時都在修正,要注意報稅當時,適用的是最新法令,並非以下之整理資料。
目前除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及產業創新條例外,尚有租稅優惠的法規包含: 發展觀光條例第50條 / 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5條、第6條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36條、第37條、第40條 /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28條、第29條、第33條 /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7條 / 電影法第7條 /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5條 /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9條 /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35條 / 新市鎮開發條例第14條、第24條 / 都市更新條例第49條 /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第36條之2 / 所得稅法第51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23條第2項 茲介紹較主要之法條如下:
一、 產業創新條例(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 A. 法條: 甲、 研發抵減規定:第10條 為促進產業創新,最近三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 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之公司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得選擇以下列方式之 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並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 一、於支出金額百分之十五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二、於支出金額百分之十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乙、 研發費用百分之兩百抵減收益:第12-1條 我國個人或公司在其讓與或授權自行研發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取得之收益範圍內,得就當年度研究發展支出金額百分之兩百限度內自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中減除。但公司得就本項及第十條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擇一適用 丙、 智慧財產權股票所得延緩認列:12-1條 我國個人或公司以其自行研發所有之智慧財產權,讓與或授權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自行使用,作價抵繳其認股股款,該個人或公司作價抵繳股款當年度依法規定計算之所得,得選擇全數延緩至認股年度次年起之第五年課徵所得稅 前項個人或公司讓與或授權非屬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自行使用,所取得之新發行股票,免予計入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課稅。但於實際轉讓時,應將全部轉讓價格作為該轉讓年度之收益,並於扣除取得前開股票之相關而尚未認列之費用或成本後,申報課徵所得稅
B. 作業辦法:產創投資抵減辦法(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一) 公司申請適用該抵減辦法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 3 個月起至截止日內(以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公司為例,即於次年 2 月至 5 月間),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事實之認定,始取得適用投資抵減獎勵之基本資格。 (二) 公司若有 1、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或使用之專用技術;2、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系統;3、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4、公司與國內、外公司共同研究發展所為之支出須申請專案認定者,應與研究發展活動認定之申請案併案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三) 專用技術及公司與國內、外公司共同研究發展所為之支出,逾期未提出專案認定申請者,得於費用之攤折或分攤年限內依前述規定期限提出,經核准者,其尚未攤折或分攤之支出自提出申請之前一年度起適用 (四) 第12-1條為促進創新研發成果之流通及應用,我國個人或公司在其讓與或授權自行研發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取得之收益範圍內,得就當年度研究發展支出金額百分之兩百限度內自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中減除。但公司得就本項及第十條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擇一適用。 (五) 我國個人或公司以其自行研發所有之智慧財產權,讓與或授權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自行使用,作價抵繳其認股股款,該個人或公司作價抵繳股款當年度依法規定計算之所得,得選擇全數延緩至認股年度次年起之第五年課徵所得稅,擇定後不得變更。但於延緩繳稅期間內轉讓其所認股份或帳簿劃撥至開設之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者,應於轉讓或辦理帳簿劃撥之年度課徵所得稅。前項個人或公司讓與或授權非屬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自行使用,所取得之新發行股票,免予計入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課稅。但於實際轉讓時,應將全部轉讓價格作為該轉讓年度之收益,並於扣除取得前開股票之相關而尚未認列之費用或成本後,申報課徵所得稅。第二項及第三項所稱轉讓,指買賣、贈與、作為遺產分配、公司減資銷除股份、公司清算或因其他原因致股份所有權變更者。個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計算之所得,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其成本及必要費用按其收益或作價抵繳認股股款金額或轉讓價格之百分之三十計算減除之。股票發行公司於辦理作價入股當年度應依規定格式及文件資料送請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始得適用第二項或第三項之獎勵;其認定結果,並副知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
二、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
A.法條 甲、研發抵減: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 中小企業之公司(以下簡稱中小企業)得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該中小企業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1. 於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2. 於支出金額10%限度內,抵減自當年度起3年內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抵減方式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擇定,在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不得變更 乙、增聘及調高薪資費用資增額抵減: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36條之2(適用期間係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起十年止) 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所支付薪資金額之130%限度內,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前項員工年齡在二十四歲以下者,得就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支付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限度內,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調高基層員工之平均薪資給付水準時,得就每年非因法定基本工資調整而增加支付本國籍現職基層員工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三十限度內,自其增加薪資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中小企業於本條適用期間,不符合前三項要件,自不符合要件之年度起,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 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適用期間、投資額、增僱員工之對象及人數、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基層員工範圍及平均薪資給付水準計算方式、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B、作業辦法: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所得稅申報: (一)中小企業申請適用該研發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截止日內,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其當年度研究發展活動是否符合中小企業研發投抵辦法第2條、第3條及第4條規定,始取得適用投資抵減獎勵之基本資格。 (二)中小企業若有(1)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或使用之專用技術;(2)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系統;(3)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4)中小企業與國內、外公司共同研發等之支出須申請專案認定者,應與研究發展活動認定之申請案併案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C、作業辦法: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所得稅申報: (一)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規定,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下,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之中小企業達一定投資額,增僱一定人數之員工且提高該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時,得就其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所支付薪資金額之130%限度內,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二)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授權行政院已訂定「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中小企業符合相關要件,依該辦法第6條規定,欲申請適用增僱員工費用加成減除之租稅優惠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具申請書、切結書及相關證明文件,送請公司或商業登記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加成減除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數額,並填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部分)第10頁及第18頁。如填報之資料有疏漏,得於所得稅法規定申報期限屆滿前補正;其逾期未補正者,稅捐稽徵機關得不予受理。 (三)第 36-2 條中小企業於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下,調高基層員工之平均薪資給付水準時,得就每年非因法定基本工資調整而增加支付本國籍現職基層員工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三十限度內,自其增加薪資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因增僱員工所致增加之薪資給付金額已適用前二項規定者,不得重複計入
中小企業除上述優惠,尚有其他優惠於另篇專題討論
三、 促進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36條、第37條、第40條 (事業主管機關:財政部) A. 法條 甲、第36條 五年為限,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民間機構得自所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開始營運後有課稅所得之年度起,最長以五年為限,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前項之民間機構,得自各該重大公共建設開始營運後有課稅所得之年度起,四年內自行選定延遲開始免稅之期間;其延遲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年,延遲後免稅期間之始日,應為一會計年度之首日。第一項免稅之範圍及年限、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程序、施行期限、補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機關、申請期限、程序、施行期限、補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乙、第37條 民間機構得在所參與重大公共建設下列支出金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四年度抵減之: 一、投資於興建、營運設備或技術。 二、購置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 三、投資於研究發展、人才培訓之支出。 前項投資抵減,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機構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在此限。第一項各款之適用範圍、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程序、施行期限、抵減率、補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丙、第40條 營利事業原始認股或應募參與重大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因創立或擴充而發行之記名股票,其持有股票時間達四年以上者,得以其取得該股票之價款百分之二十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四年度內抵減之。前項投資抵減,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營利事業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在此限。第一項投資抵減之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程序、施行期限、抵減率、補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B、作業辦法“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甲、 民間機構得自所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開始營運後有課稅所得之年度起,最長以五年為限,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前項之民間機構,得自各該重大公共建設開始營運後有課稅所得之年度起四年內自行選定延遲開始免稅之期間;其延遲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年,延遲後免稅期間之始日,應為一會計年度之首日。 乙、 民間機構得在所參與重大公共建設下列支出金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四年度抵減之: 一、投資於興建、營運設備或技術。二、購置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三、投資於研究發展、人才培訓之支出。前項投資抵減,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機構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在此限。 申請以機器、設備及技術投資抵減,抵減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者,應事先取得事業主管機關核發機器、設備及技術投資抵減證明書,並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自動化機器、設備及技術投資抵減證明書正本及購買之相關憑證一併申請之。(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丙、 營利事業原始認股或應募參與重大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因創立或擴充而發行之記名股票,其持有股票時間達四年以上者,得以其取得該股票之價款百分之二十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四年度內抵減之。前項投資抵減,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營利事業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在此限。 申請以股東投資抵減,抵減股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者,應取得公司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股東投資抵減證明書,並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股東投資抵減證明書正本一併申請之
四、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28條、第29條、第33條(事業主管機關:交通部):與”促進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相近
五、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之研究發展支出及人才培訓支出投資抵減:(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工業局) A法條:.公司得在投資於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金額35%限度內,自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5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生技新藥公司當年度研究與發展支出超過前2年度研發經費平均數,超過部分得按 50%抵減。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生技新藥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為限。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在此限。
B作業辦法: 甲、 公司符合生技新藥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者,得檢具文件、資料,向經濟部申請審定為生技新藥公司:經審定為生技新藥公司者,經濟部核發生技新藥公司之審定函自核發之次日起5年內有效,屆期失其效力。 乙、 公司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經濟部核發之生技新藥公司審定函,填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部分)第10頁及第15-1頁,並檢附規定文件,送請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投資抵減稅額。如填報之資料有疏漏,得於所得稅法規定申報期限 丙、 另有股東投資抵減優惠,與上述雷同
六、 所得稅法第51條 所得稅法第51條第2項/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8條之1 固定資產之折舊方法,以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年數合計法、生產數量法、工作時間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折舊方法為準;資產種類繁多者,得分類綜合計算之。 各種固定資產耐用年數,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但為防止水污染或空氣污染所增置之設備,其耐用年數得縮短為二年。 各種固定資產計算折舊時,其耐用年數,除經政府獎勵特予縮短者外,不得短於該表規定之最短年限
七、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7條 / 電影法第7條 /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5條 / 新市鎮開發條例第14條、第24條 / 都市更新條例第49條 /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23條第2項 上述條例基本上有其行業特殊性,皆包含投資抵減優惠,不再詳述
八、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9條 /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35條 上述兩項則為園區專有租稅優惠,有其特殊性,不再詳述
由上列資料可知,租稅優惠法律眾多,政府立意良善,皆在鼓勵投資抵減以達投資的增加。然而申請租稅優惠程序有些繁雜,必需先了解自己行業是否適用,再來於規定期限內取得不同主關事業機關核可適用投資抵減,並於申報所得稅時向國稅局一起申報:更何況此只為租稅優惠,尚有各項補助及貸款優惠,而補助尚有分中央與地方,難怪企業總是呼籲政府能讓行政作業一條龍,以簡化作業時間及減少作業成本。雖然政府正朝此努力,但改善進度持續中。為避免應得優惠或補助卻遺落而導致成本增加或稅務損失,企業應該委請會計師或相關顧問幫忙處理相關事宜。
本份資料來自政府相關法條規定及辦法、國稅局網頁及國稅局對外說明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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