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政府輔助相關資訊
台灣中小企業跟其他經濟高開發度國家,如歐、美、日、韓等,其發展相對是蓬勃而多元的。近年來因經濟環境的變化迅速與新興國家的國際競爭(如韓國、大陸),讓中小企業面臨生存挑戰,面臨轉型的壓力.然而善用現有的資源幫助其企業轉型及創新,也是中小企業應該了解並加以應用,讓企業在面臨轉型時獲得最大助力,以達事半功倍之力。其實政府長久以來一直提供中小企業經營輔導、低利貸款及租稅優惠等,以下整理一些資訊,希望對中小企業有所幫助。 何謂中小企業?依據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 2 條,定義如下:
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合於下列基準之事業: 一、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者。 二、 除前款規定外之其他行業前一年營業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一百人者。
中小企業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一.依據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目前政府對中小企業之輔助如下: (一) 管理輔導(包含經營管理、市場與產品之開發) A、主導單位為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依據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條,政府應輔導之事項如下: (一) 市場之調查及開發。 (二) 經營合理化之促進。 (三) 相互合作之推動。 (四) 生產因素及技術之取得與確保。 (五) 人才之培育。 (六) 其他有關中小企業之創辦或健全發展之事項。
B、第六條主管機關為促進中小企業經營之合理化,應以左列事項為輔導重點: (一) 研究發展及新產品之開發。 (二) 設備之更新及生產技術之改良。 (三) 經營管理方法之改進。 (四) 市場之開拓及資訊之獲得。 (五) 行業之轉換與調整。 (六) 經營要素及技術之取得
C.第24條主管機關得設置或輔導民間設置中小企業指導服務中心,並得聯合公民營相關機構,共同對中小企業提供左列指導服務: (一) 企業經營診斷。 (二) 中小企業銷售、生產技術、經營管理及財務結構之改善。 (三) 中小企業管理或技術人員之訓練。 (四) 產銷資訊及諮詢。 (五) 其他相關業務。
D、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現在實務之輔導體系任務如下:(資料來自該處網站) (一) 財務融通輔導體系:以指導及協助中小企業改善財務結構及提供資金融通為主要任務。 (二) 經營管理輔導體系:以指導及協助中小企業建立管理制度,提高經營效率及人力資源發展為主要任務。 (三) 生產技術輔導體系:以指導及協助中小企業提升技術水準及引進新技術為主要任務。 (四) 研究發展輔導體系:以協助中小企業個別或共同研究發展,開發新產品或新技術為主要任務。 (五) 資訊管理輔導體系:以指導及協助中小企業蒐集及建立資訊管理制度,利用資訊提高經營效率為主要任務。 (六) 工業安全輔導體系:以指導中小企業建立或改善工業安全制度及協助解決工業安全問題為主要任務。 (七) 污染防治輔導體系:以指導中小企業改善污染防治設施及協助解決污染防治困難為主要任務。 (八) 市場行銷輔導體系:以蒐集及提供中小企業所需之市場情報,協助開拓國內、國際市場為主要任務。 (九) 互助合作輔導體系:以指導及協助中小企業互助合作,共同強化競爭能力,並創新商機為主要任務。 (十) 品質提升輔導體系:以指導及協助中小企業塑造優良品質之經營環境,提升中小企業產品及服務品質水準為主要任務。 (十一) 創業育成輔導體系:以建構優質創業育成發展環境,促進新興中小企業創業育成發展為主要任務。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與一些專業單位合作,例如中國生產力中心、資策會、金融體系等合作,以推展上述相管業務。
二、低利貸款 1. 法律規定: A、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其用途範圍如左(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 9 條): (一) 支援輔導計畫所需之經費。 (二) 透過金融機構辦理專案性、緊急性及企業轉型、調適之融資及保證。但以金融機構或信用保證機構,不能按通常條件提供融資或保證者為限。 (三) 投資中小企業開發公司,或透過中小企業開發公司、金融機構與經認可的投資機構,共同投資中小企業。 (四) 資助為辦理第四條所定業務而設立之機構或法人。 (五) 其他有關促進中小企業健全發展及本條例規定之用途。 為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其組織及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B.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 15 條:主管機關應協調有關單位寬籌中小企業專案貸款資金,責成主辦銀行辦理專案性、緊急性融資或配合企業轉型調適之貸款;必要時,並得提高融資貸款及保證額度。 I. 第 16 條前條所稱專案性融資,係指對中小企業為辦理左列計畫所提供之融資: (一) 提高競爭能力之經營計畫。 (二) 研究發展、防治污染、拓展市場計畫。 (三) 創新產品、提升品級計畫。 (四) 配合環境保護、都市計畫、道路或其他由政府興辦之公共設施,必須遷廠之計畫。 (五)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專案計畫。
II. 第 17 條:第15條所稱緊急性融資,係指對中小企業所提供之左列融資: (一) 重大經濟變故期間,產銷週轉貸款。 (二) 重大天然災害復舊貸款。 (三) 其他緊急應變貸款。
III. 第 18 條:第十五條所稱配合企業轉型、調適之貸款,係指對中小企業所提供之左列貸款: (一) 經濟景氣衰退期間,產銷週轉貸款。 (二) 行業轉換時、更換或添置機器設備貸款。 (三) 提高生產力,添置自動化設備貸款。
2. 低利貸款有利條件 第 20 條對經營管理、財務及會計制度健全,依法繳清應納稅捐之中小企業,主管機關得協調有關金融機構、信用保證事業,優先給予融資、保證。
3. 實務上主要的中小企業低利貸款有以下三大類 A. 中小企業政策性專案貸款 a. 上述資金來源包含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國發基金、中長期資金及銀行自有資金(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網站資料) b. 種類包含購置設備、升級、創業、研究發展、小額、海外或返台投資等 c. 明細資料資訊:“中小企業政策性專案貸款”(下方圖片檔)
B. 中小企業信保基金 a.信保基金成立於民國63年,主要為具發展潛力但無擔保品的中小企業設立。目的在透過信用保證,分擔銀行辦理中小企業貸款之信用風險,提升銀行辦理中小企業貸款之意願,協助資金用途明確,還款來源可靠,信用無嚴重瑕疵,具發展潛力,但擔保品不足,經往來銀行審核原則同意貸放的中小企業取得銀行融資。 信保基金是由政府及銀行共同捐助成立之公益財團法人,服務對象主要為中小企業。信保基金並不直接對企業融資,與用於投資股票債券等證券之「共同基金」亦無關連。
b.信保基金評估承保考量主要因素 除需符合保證對象的基本資格外,對於票信、債信或營業狀況不良之情事,亦會作為重要考量,舉例如下: (1) 票據信用情形。 (2) 貸款的還本付息情形。 (3) 營收及獲利能力變化情形。 (4) 企業負債比率之高低。 (5) 企業或關係企業群之銀行總貸款佔其營業額比率過高。 (6) 其他有影響企業正常營運之情事。
c.申請信用保證送保額度上限 原則上信保基金對同一企業保證之融資總額度最高為1億元(相同負責人或負責人互為配偶之關係企業則應合併計算在內),惟信保基金為配合政府政策,目前對同一企業保證之融資總額度上限提高為1. 2億元。此上限政府隨時會修改,申請貸款時宜請較銀行或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d.申請信用保證之方式 . 透過往來銀行申請(間接保證) 信保基金與主要國內金融機構簽約辦理信用保證貸款,企業可就近向往來銀行申請。 .間接保證額度申請:由金融機構向信保基金提出申請,經信保基金審核同意後,憑以辦理授信送保。 .批次保證:凡符合行政院所核定「中小企業如下認定標準」之中小企業(但不含金融及保險業、特殊娛樂業、不動產開發業),可向取得承辦批次保證之金融機構申請貸款,銀行可以依規定先行貸款給企業,再移送信保基金追認保證。 .直接向信保基金申請(直接保證)
e.經信用保證取得銀行融資,保證手續費費率如下 企業透過信用保證取得銀行融資,除了要繳付利息予銀行外,仍須繳納保證手續費,各送保方式酌收保證手續費費率如下:
(一)間接保證之年費率:原則為0.5%~1.5%(除另有規定外)。 (二)批次保證之年費率為0.25%~1.25%。 (三)直接保證之年費率為0.5%~3.5%。
C. 地方政府輔助 各縣市政府皆有對企業投資輔助方案,其優惠包含地價稅、房屋稅等稅負優惠、貸款利率優惠、金額或勞累費用輔助等,各縣市訂定條件不同,包含中小企業、大企業及特殊行業等。因中小企業倒帳率高,其輔助越來越少。
三、稅捐之減免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 33 條至36-2條,其規納整理如下(產業創新條例中如有與本條例相同性質之租稅優惠,中小企業僅得擇一適用):